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16-00278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6-02-03 00:00:00
文号 阜政办发〔2016〕19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宁县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阜宁县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3日



阜宁县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做好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促进全县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区域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

1.在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的建设。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

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范围、位置或建筑高度、层数、面积、立面及其他规定要求的。

4.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的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5.其他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

县住建局负责违法建设的界定,涉及国土、交运、水务、城管、环保、文物保护等具体内容,由相关部门配合界定。

第四条  通过建立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长效机制,使全县查处违法建设按照“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拆除、处置”的程序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轨道,确保发现率100%、处理率100%。

第五条  违法建设巡查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包区划片、责任到人,源头控制、部门配合,快速处置、长效防控。

第六条  建立全县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县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监察局、住建局、国土局、财政局、公安局、法院、交运局、水务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信访局、文广新局、新闻信息中心和各镇区(街道、社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住建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各镇区(街道、社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发现、报告、劝阻、制止、拆除及协助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镇区(街道、社区)为辖区内发现、制止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镇区(街道、社区)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监督下辖村居及时发现、劝阻、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及时书面报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并积极协助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负责对参与、纵容违法建设的党员干部责任追究等工作。镇区(街道、社区)应明确分管领导,村镇服务中心配备专职监管人员,制定具体的巡查防控方案和处置办法;主动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拆除违法建设时,负责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和拆除善后等工作,协助维护拆违现场秩序。

第九条  村居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负有直接监督和管理责任,发生违法建设,应先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所在镇区(街道、社区)报告。村居应明确专职监督员,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巡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配合镇区(街道、社区)和有关部门拆除违法建设时,负责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十条  县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全县城乡规划建设进行管理,负责对全县规划执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防控,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报县政府。

县城建执法大队负责全县查处违法建设的业务指导和日常防控工作,包括督查、组织协调及本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重要区域的巡查工作,负责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组织相关部门协同查处,定期上报全县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提请会办需要解决的问题。

县规划局负责规划审批和批后事项的监督检查,审批后将发证副本抄告县城建执法大队,明确具体人员协同负责违法建设的认定工作。

县房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县内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企业对其服务区域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工作,防止小区违法建设的发生。

县绿化管理所负责查处非法占用公园、广场、绿地、绿化带等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一条  县国土局负责全县城乡土地规划、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制止和查处乱占、未批先占及非法占用、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

第十二条  县公安局负责查处违法建设执法过程中的治安保障和违法建设拆除现场治安秩序的维护、交通管制、群众疏导等工作。对阻碍依法查处、制止、拆除违法建设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县市场监管局、卫计委、文广新局、环保局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应审核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第十四条  县监察局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依法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监察对象参与的违法建设案件和影响较大的行政过错责任案件。 

 第十五条  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市驻阜单位和外地驻阜机构,在所辖区域内(含职工居住小区)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立即劝阻、制止,同时报告县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责本单位党员干部参与、纵容违法建设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六条  县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三章  巡  查

 第十七条  县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区(街道、社区)要根据自身职责,分段划片,明确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建立县、镇区(街道、社区)、村居三级巡查网络,形成合力,提高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效率。

第十八条  各镇区(街道、社区)需制定本辖区违法建设巡查管控方案,以村居为单位,细化明确责任领导、巡查人员、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建立长效防控和查处机制。

第十九条  县住建局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应加强批后监管巡查,制订监管方案,严格把关放线、验线、规划验收等各个环节,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十条  县城建执法大队应对下列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1.县内国省道、城区主次道路沿线,重要景观地带。

2.党政机关、学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

3.列入老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

4.城市总体规划中设定的中心城区范围。

第二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制定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

第二十二条  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市驻阜单位和外地驻阜机构负责单位辖区及职工居住小区的日常巡查自查工作,明确巡查人员,落实长效防控措施,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十三条  承担违法建设巡查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巡查管控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开展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2.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报告,责令停止建设并采取摄像、照相或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  

3.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建设,应在1个工作日内报县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完善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县住建局建立网上举报平台,设立举报电话:0515-87397278,设在县城建执法大队。各镇区(街道、社区)也应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做好举报受理记录,及时处理问题并将办理情况反馈举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行为,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镇区(街道、社区)、县相关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的违法建设信息核查,属本单位管辖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立案手续并及时采取相关处理措施;经核查不属本单位管辖范围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接受案件的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六条  违法建设一经发现,各镇区(街道、社区)、部门应及时制止,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村居对辖区内发现的违法建设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镇区(街道、社区),积极配合镇区(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区(街道、社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九条  在县城和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住建局责令停止建设;对尚可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限期整改,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无法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影响的,应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应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在县住建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仍未停止建设或逾期未拆除的,县住建局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执法管辖不明或存在争议的,应协商解决或报请县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在当事人自行拆除期限内,相关镇区(街道、社区)、部门应明确专人跟踪检查,实时监控。

第三十三条  在征地拆迁时,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  结合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际,对各镇区(街道、社区)、县相关部门、村居实行分级、分类考核。

第三十五条  镇区(街道、社区)、县级牵头部门绩效考核办法:

1.对镇区(街道、社区)、县级牵头部门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实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采用扣分制,基本分为100分。

2.考核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1、2)。

3.镇区(街道、社区)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日常考核计分由县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并按季度通报。年终由县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区(街道、社区)、县级牵头部门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第六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责任追究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方式予以追究:(一)批评教育;(二)诫勉谈话;(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通报批评;(五)停职检查;(六)调离工作岗位或调整职务;(七)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八)辞退、解聘。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和行政处分审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镇区(街道、社区)、县相关部门或相关责任人在监管和查处违法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1.连续2年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绩效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2.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助、配合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不制定巡查控管方案和处置办法的;一年内违法建设发生3次以上,或违法面积单起100平方米以上的。

3.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发现后未采取措施制止或未能有效制止且又未及时上报的。

4.因违法建设监管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5.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实施违法建设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镇区(街道、社区)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及标准

         2.县级牵头部门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内容 及标准



附件1


镇区(街道、社区)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

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及标准


类    别

分值

事    项

内    容

标    准

(一)保障措施

10

建立和延伸违法建设

发现机制

落实违法建设工作防控目标责任制,有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员,并将违法建设发现、报告和劝阻责任落实到村(居)

未落实扣3分

配套和完善考核办法

配套建立对村(居)的考核办法,并认真落实

未落实扣3分

(二)违法建设发现

15

违法建设巡查

及时发现并报告。组建巡查队伍,实施村(居)巡查

未发现、未报告的有1次扣1分

执行零报告制度

按时限、要求报送违法建设“零报告”表及相关拆除资料

未按时限、要求报送的有1次扣0.5分

(三)违法建设阻止

15

阻止违法建设

辖区内发生大面积(单起100平方米以上)、群体性或影响恶劣的违法建设

有1起扣10分

一年内发生违法建设

有1起扣1分

(四)配合调查

5

协助调查违法建设

接到违法建设协助调查函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配合完成调查

拒绝配合调查的或者消极配合有1次扣5分

(五)拆除违法建设

20

负责违法建设拆除

按要求、时限完成违法建设拆除任务

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拆除任务或拒绝组织拆除的按0.5分/平方米扣分,本项扣完为止

(六)拆除违法建设目标

15

目标完成情况

拆违目标未完成的

每5个百分点扣2分

(七)专项拆违工作

20

专项拆违工作完成情况

未按时间要求完成的

有1起扣1分

未完成拆除任务的

有1起扣3分

(八)其他

参与、支持或者鼓励违法建设

有1起扣10分

因未发现、未报告违法建设,造成安全事故的

有1起扣10分

附件2


县级牵头部门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

工作考核内容及标准


类    别

分值

事    项

内    容

标    准

(一)保障措施

30

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

工作制度

落实目标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

未落实的每项扣5分

组织保障

纳入部门班子的议事日程,定期进行研究

未列入的扣5分

经费保障

保障防违、控违、拆违工作的正常经费

经费未落实的扣5分

(二)违法建设发现

15

违法建设巡查

制定巡查路线,定期开展巡查

未按要求开展巡查的1次(项)扣1分

执行零报告制度

按要求报送违法建设“零报告表”及拆除资料

未按要求报送的1次扣1分

(三)违法建设查处

25

违法建设处罚

按法定程序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罚,并将处罚决定报送县政府和函告相关镇区(街道、社区)

未履行程序的有1起扣1分

违法建设拆除

对需拆除的违法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拆除,各相关镇区(街道、社区)组织人员协助

未依法组织实施的有1起扣3分

(四)配合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情况

30

参与工作情况

按领导小组要求积极参与全县防违、控违、拆违工作,服从安排

未按要求参与或不服从安排的有1次扣5分

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积极主动按相关要求执行领导小组发出的督查、督办意见

未落实的或落实不到位的有1次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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