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阜宁县工程建设项目飞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5日
阜宁县工程建设项目飞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管,督促中标人严格履约,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飞检”是指由县相关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在不预先告知时间、地点和内容的情况下,采取突击抽检的办法,对我县重点项目合同双方的履约情况、施工现场的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设备进场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进行专业检测。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飞检”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飞检”工作由联合检查组负责,联合检查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牵头,检测机构以及住建、交运、水务、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成,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媒体记者参加。联合检查组成员不少于5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五条 联合检查组的各相关单位应明确1名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飞检”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即时召开,主要研究“飞检”工作具体细则、通报违法违约行为的查处情况、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等。
第六条 凡有在建项目的单位,每半个月应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通报一次项目建设进度,包括项目部成员、重要建筑材料、设备进场时间等。被检查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飞检”工作。
第七条 联合检查组在检查时应严格按照检测行业规范,详细记录检查项目名称、时间、地点、抽检材料等,抽检的样品现场封样,盲样送检。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联合检查组应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第八条 检测工作由受委托的省、市级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中心进行,检测中心向联合检查组反馈结果后,联合检查组要及时将检测结果和处理意见通报至相关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采购)项目标后监管的意见》(阜政办发〔2015〕56)文件要求,切实承担起所实施项目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和进度把控等责任,强化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履约情况的日常管理,以备“飞检”检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施工(监理)合同中对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以及扣除作出具体约定,对施工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项目部成员未能严格按约到岗履职以及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违约行为的,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并由施工单位承担复检费用。
(一)第一次建筑材料、构配件“飞检”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由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督促封存或退场,监理单位应进行记录,必要时,不合格建筑材料要在联合检查组及有关媒体的见证下退场。对施工单位更换后的建筑材料进行双倍复检,并对施工及监理单位发放预警通知书,同时各扣除5%的履约保证金。
(二)对复检仍不合格或者同一项目购置两种以上不合格材料的,责令不合格材料退场,扣除施工及监理单位各20%的履约保证金。
(三)对两次以上复检不合格或者同一项目购置三种以上不合格材料的,责令不合格材料退场,扣除施工及监理单位各50%的履约保证金。
(四)项目部成员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而擅自离岗的,每发现一次,处以500元的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第十一条 在“飞检”中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挂靠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查处。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将视情节轻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限制一定期限在阜宁县范围内的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 在“飞检”中发现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对监理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直至清出阜宁工程建设市场。
第十三条 在“飞检”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等行为的,对照《阜宁县公职人员违反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阜政发〔2015〕23号)给予处理。第十四条 联合检查组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飞检”工作,对在“飞检”工作中出现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