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16-01211 组配分类 住房保障
发布机构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6-05-06 00:00:00
文号 阜政发〔2016〕32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加大我县房地产去库存力度,根据中央、省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我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施行期间为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

一、加强土地、建设管控

1.从2016年5月1日起,一年内严格控制新建商品住房土地挂牌上市。

2.全县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集中居住区和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杜绝小产权房建设,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私自批建的镇区(街道、社区),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同志责任。

3.控制园区企业自建职工宿舍,鼓励园区在安置房超市购买商品住房用作职工公寓。(责任单位:县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各镇区、街道、社区)

二、加强棚户区改造安置

通过指定征收与县城内鼓励自拆相结合,加大棚户区征收改造力度,今年计划征收30万平方米,在安置房超市安置50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县征收办、阜城街道、花园街道、金沙湖街道、现代服务业园区)

三、实施购房补贴政策

个人和企业在县城购买新建商品房(本政策所指商品房均为进入安置房超市的房源)的,享受以下购房补贴:

1.在县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总价4%的购房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业主凭契税完税发票领取补贴。

2.专门人才和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阜宁县人才引进激励办法》(阜发〔2015〕25号)由县政府给予购房总价的5%补贴。

3.鼓励各镇区、街道购买商办用房改造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用房,支持个人和企业租售并举,鼓励长期持有居住、工业、物流、商业、商务地产和养老、旅游、体育等设施向社会提供租赁和营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购买或租赁商办用房用于养老服务的,在县民政部门取得养老机构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对于购买商办用房用于养老服务,有60张以上床位且护理性床位达20张以上的,每张护理性床位一次性补贴10000元;对于租赁商办用房用于养老服务,有60张以上床位且护理性床位达20张以上的,每张护理性床位一次性补贴5000元。购买、租赁商办用房用于养老服务的补贴,在县民政部门取得经营许可并正常运营一年后兑付。(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社局、地税局、民政局、房管局,相关镇区、街道)

四、鼓励“新市民”购房

1.对县城户籍以外人员(以下简称“新市民”)在县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可办理落户或居住证;购房户凭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即可为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办理施教区学校入学手续。(责任单位:县公安局、教育局)

2.增强“新市民”购房支付能力,鼓励“新市民”自行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市民”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后,在县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照自由职业者办理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最高按公积金缴存余额的20倍发放贷款;政府安排500万元进行补贴,每月50元,每个账户补贴2年,直到总金额用完为止。同时,可按规定在县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3.对“新市民”在县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凭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和发票,在参合地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对进城购房未落户的农民,可凭居住证在参合地办理异地居住登记备案手续后,在县城就医就诊,并参照户籍地参合群众新农合补偿政策执行。对进城购房落户的农民,可以办理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卫计委)

4.“新市民”在县城购房并落户的,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创业服务,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创业补贴、就业援助等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对新市民创业符合规定的,最高可享受20万元贷款支持,10万元以下为享受省贴息贷款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

5.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县城购房的,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惠农政策权“四项合法权益”不变,凡自愿拆除农村住房、宅基地交归村集体作为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书面承诺不再申请宅基地建房并进城购房的,对拆除的合法房屋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对拆除房屋宅基地的合法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责任单位:县委农工办、县国土局)。

五、加强购房信贷支持

1.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居民购房的信贷支持。普通居民购房按规定享受低首付、低利率等优惠政策,“新市民”申请购房的,在享受普通居民购房贷款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首付比例和准入门槛,放宽还款期限。阜宁农商行和县农行推出购房专项贷款,首套房首付20%,第二套房首付30%,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还款期限延长到20至30年。

2.大力支持异地缴存公积金,本地购房贷款;通过“公转商”贴息贷款保证贷款资金,多渠道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相关金融机构)

六、提供税收政策支持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3.对在县城老旧小区居住超过一定年限,只拥有一套住房或无自有住房购买商品住房的,同城子女、父母通过换购商品住房实现相邻居住的,给予相应的税收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

七、提供财政奖补支持

1.激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品房出租。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未售住房进行租赁,按所属镇区、街道租赁税收地方留成财力的50%对相关房地产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相关镇区、街道)

2.切实降低交易成本。年内购房办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入市服务的中介机构服务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强化市场监管,对存在乱收费、高标准收费的中介机构,一律逐出市场。(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房管局、市场监管局)

八、加强安置房超市建设

扩大安置房超市房源,允许所有符合标准的房源进入安置房超市,实行统一管理。扩大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和范围,将县城各近郊村、开发区、金沙湖、现代服务业园区等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对象家庭以及市民化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对象如购买指定经济适用住房以外商品住房的,按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面积标准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补贴。通过发放租金补贴,鼓励公(廉)租房保障对象到安置房超市租房。增加安置房超市选房对象,除指定区域的拆迁户外,将城镇低收入居民和农村首套房购房者纳入安置房超市的选房对象,使安置房超市成为去库存的重要渠道。(责任单位:县房管局、安置房超市有限公司)

九、奖补兑现的途径和期限

相关购房者统一到县安置房超市有限公司(城南大厦A座2楼)进行登记,审批是否符合本实施意见的奖补条件,备齐相关材料(购房合同、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和产权证件)的购房者可随时到县安置房超市有限公司进行结算。本意见领取购房补贴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1日。

十、加强实施意见的宣传引导

县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实施意见的宣传,要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和微信公众平台上广泛宣传引导,做到家喻户晓,大力营造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解释。

 

 

阜宁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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