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委、办、局,县各有关直属单位:
《阜宁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3日
阜宁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镇生态环境,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9〕60号、苏财综〔2009〕8号、苏建城〔2009〕61号、苏价工〔2009〕310号、苏价规〔20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城镇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用于补偿城镇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
二、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城市建成区(包括建制镇、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已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建成区内的单位和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本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并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县环卫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并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及标准如下:
(一)单位垃圾处理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国家、省、市驻阜单位、“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按上年末实发工资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按每人每月4元标准征收,由单位缴纳。
(二)居民垃圾处理费:县城住户按每户每月4.5元征收。
(三)特殊行业垃圾处理费:
1.餐饮业营业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月16元征收,2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8元征收。
2.娱乐业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元征收。
3.沐浴业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元征收。
4.旅馆业(医院住院部):按实际床位的70%计算,每床位每天0.5元。
5.各类商场、大型超市、摩托车专营门市、商店、理发店等营业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月16元征收; 2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8元征收。
6.各类专业市场:菜场、农贸市场、水果市场、招商场、劝业场、修理场、废旧收购场等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元征收。
7.车站、停车场、加油站等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征收。
8.瓜果、熟食临时摊点:主要街道临时摊点按每月每摊点20元征收,其它街道临时摊点按每月每摊点10元征收。
9.各类新建建筑物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元征收。
10.客货营业性运输车辆(不含过路或临时停靠、临时装卸货或上下客等客货车辆):大型客车、厂车、货车、拖拉机、中巴车、面包车、公交车按每辆每月20元征收,出租车按每辆每月30元征收。车辆清洗点按每个槽位每月100元征收。
11.运输渣土(泥土、沙石等易跑、冒、滴、漏的材料)按每吨次0.5元征收。
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征收和代扣代缴,确保足额征收。
(一)机关事业单位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县财政局代收,企业单位由县环境卫生管理所直接征收或委托征收。
(二)居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县自来水公司征收。
(三)县城个体工商户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派员征收。
(四)各类新建建筑物垃圾处理费由县规划局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代收,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发放产权证时协助。
(五)客货营业性运输车辆垃圾处理费,委托县交通运输局代收。
(六)运输渣土(泥土、沙石等易跑、冒、滴、漏的材料)的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局渣土管理机构收取。
(七)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事业等单位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派员收取或与相关部门协议委托收取。
对逾期、未足额缴纳及拒不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环卫作业单位接受单位和个人委托,提供粪便清运掏渣、管道疏通、厕所消杀保洁等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财政拨款并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敬老院,以及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特困)对象和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凭有效证件经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核准后减免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及生活区)、幼儿园、托儿所的垃圾和粪便清运、厕所代办保洁的,减半收费。
七、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要按规定做好收费项目、标准的公示工作,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八、受委托的收费部门,要落实责任,确保垃圾处理费足额收取到位,及时足额解缴县财政专户,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委托收费单位按收费额的5%与各代收部门结算手续费。
九、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生活垃圾清运处理、环卫设施建设改造、环卫作业成本开支及清扫保洁人员费用。
十、已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的建制镇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不高于县城上述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其中对客货运输车辆不得收取。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宁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10〕90 号)文同时废止。以后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县城管局、物价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