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16-01238 组配分类 质量监督
发布机构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6-06-18 00:00:00
文号 阜政发〔2016〕47号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64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5〕164号)文件精神,结合阜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责任

(一)增强粮食生产保供意识。我县作为粮食主产区,立足自身解决吃饭问题不难,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面对粮食大流通、大市场的新形势,粮食安全保供压力依然较大,一旦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食品安全事故,极易造成粮食市场波动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各镇区(街道、社区)、各部门要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二)明确政府粮食安全责任。根据省政府规定,我省实行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下的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承担相应责任。在维护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具体责任是: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积极发展粮食现代物流产业;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创新储备机制,储足管好地方粮食储备;健全粮食应急保供体系,强化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稳定;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水平。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保障粮食安全中的重要事项。县粮食局负责做好粮食收购、地方储备粮油的管理、市场调控、军粮供应、放心粮油、应急保供,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和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县发改委负责粮食总量平衡,会同县粮食局制定实施粮食仓储物流发展规划。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粮食仓储、物流建设等配套资金,并会同县粮食局实施监管;安排县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和粮食直补等资金。县委农工办负责培育粮食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进土地流转,创新社会化服务,落实财政扶持奖补。县农委负责督促各镇区(街道、社区)完成县政府下达的粮食产能任务,指导和服务粮食生产,负责监督耕地质量和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及粮食生产质量安全。县国土局会同县农委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基本农田数量。县水务局负责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等。县物价局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督,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会同县粮食局负责主要粮食品种成本调查、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和县粮食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和粮食质量的监督检查。县统计局负责与粮食安全相关的统计监测。县农发行负责地方粮油收购信贷资金需要及政策性用粮贷款安排。县委宣传部负责科学储粮、节粮减损等宣传教育。其他涉及的部门和单位依据工作职责,履行工作任务。

二、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一)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大力推进深耕深松、测土配方施肥、施用有机肥等措施,不断提升耕地质量水平。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社区)、县国土局、农委、审计局。

(二)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积极改造中低产田,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高标准农田,强化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预警水平,增强粮食防灾减灾能力。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社区)、县发改委、农委、国土局、水务局、开发局、气象局。

(三)提高粮食生产水平。推广应用“高产、优质、多抗”的粮油品种和水稻机插秧、小麦精量播种、肥水精准运筹等关键技术,提高粮食单产水平。建立健全农业标准化体系,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加强重大病虫害防控,逐步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落实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先进适用农业技术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社区)、县农委、科技局、财政局。

三、抓好粮食收购储备管理

(一)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优化粮食库点布局,改善仓储设施,扩大收储能力,满足农民售粮需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财政性资金注入等渠道筹集的粮食收购共同担保基金,搭建企业自主收购融资平台。制定粮食收购应急处置预案,帮助农民减轻损失,防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市场。县农发行等金融机构要安排落实粮食收购资金,足额及时发放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可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加大对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县粮食局、市场监管局、物价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农发行。

(二)加强粮食产销合作。加强县域内粮食产销合作,发展订单农业,培育和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广建立“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切实掌控本地粮源。积极开展省内、省际间粮食产销合作,为企业搭建合作平台,落实好国家有关粮食运输补贴政策,积极争取和支持主销区在我县投资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鼓励企业在主销区建设稳定的销售渠道和营销网络。县农发行等金融部门要为产销合作、代购代储等提供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县委农工办、县粮食局、农委、财政局、农发行。

(三)管好地方粮食储备。适时调整优化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逐年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规模,确保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储备粮油日常管理,严格库存和质量管理。支持地方储备粮可视化信息监管系统建设,落实好地方储备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推行地方储备粮贷款集中统一管理,建立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工作。完善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奖惩机制,提高仓储管理效益。责任单位:县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农发行。

四、推动粮食产业改革转型

(一)加强粮食物流市场体系建设。加快发展现代粮食物流体系,布局物流节点项目,打通物流通道,降低物流成本。培育建设成品粮批发市场,支持发展分级储运、流通加工、配送、电子商务和期货贸易等现代服务方式。责任单位:县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住建局、国土局。

(二)提升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管理水平。积极争取中央、省用于粮食仓储物流等各项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加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推进智慧粮库和粮食流通管理平台建设。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优先保障粮食产能规划建设项目的相关配套。到“十三五”末国有粮食企业总仓容达40万吨,其中现代型仓容达70%,粮食烘干装备能力达15万吨。责任单位:县粮食局、财政局、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地税局。

(三)拉长加粗粮食产业链条。培育壮大粮食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粮食收储企业广泛应用机械通风、粮情检测、环流熏蒸、低温储粮等新技术,扶持大型粮食流通领军企业,建设质检监测和科技研发中心。加强品牌建设,整合“阜宁大米”加工企业,充分发挥“阜宁大米”的品牌效应,推动粮食企业对外合作,培育具有区域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的粮油产品,推进粮油深加工和副产品循环利用,提高产品附加值。责任单位:县委农工办、县粮食局、农委、市场监管局、经信委、科技局。

五、保障区域粮食市场稳定

(一)健全粮食调控机制。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建立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统计调查体系。督促各类涉粮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发挥物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在粮食调查统计、监测预警中的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发展面向全社会的粮食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促进粮食流通和市场稳定,引导粮食生产和消费。责任单位:县粮食局、统计局、物价局、发改委。

(二)健全粮食应急保供体系。整合现有军粮供应站点、放心粮油店、应急供应网点资源,拓展服务领域,拓宽服务项目,建设军民融合保障网点。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运输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实行统一挂牌,给予政策扶持。成品粮油要按照省下达的储备规模充实到位。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社区)、县粮食局、财政局、民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粮食市场监管。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监管协调机制,完善相关部门联动执法和信息共享制度,提高执法效能。强化对粮食收购、批发、粮油加工和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组织开展粮食库存和地方储备粮油专项检查,落实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制度。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加大信用信息成果运用。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社区)、县粮食局、市场监管局、物价局。

六、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一)强化粮食质量源头治理。建立耕地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耕地土壤、灌溉用水等农业生态环境监管、检测、保护和修复,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控制工业“三废”和农业水源污染。加强以重金属污染为重点的耕地与农产品调查监测,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处理系统,加强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污水的资源利用,有效解决耕地水源污染问题。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社区)、县农委、国土局、环保局。

(二)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和信息通报机制,粮食、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粮油质量检测能力建设,提升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人处罚机制。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社区)、县粮食局、市场监管局、农委。

(三)强化粮食安全目标管理。建立报告制度,各镇区(街道、社区)及粮食安全责任单位每年年初要向县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区域耕地变化以及粮食生产、流通、储备、保供等方面的应急情况。建立重点工作督查落实制度,每年年中对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中的重点和难点,组织督查推进。建立人才保障制度,加快引进和培养粮食生产、流通、加工等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并纳入全县人才工作规划。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社区)、县粮食局、发改委、农委、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人才办。

本意见由县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施行。

  

附件:阜宁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阜宁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8日  


附件


阜宁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5〕164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95号)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年度考核与阶段督查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县政府办牵头成立考核工作组,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考核工作组依照考核细则,对县粮食、国土局、农委、水务局、财政局、农发行、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物价局、经信委、环保局、县委宣传部、农工办等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年初下达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年中围绕工作重点进行阶段督查,年终组织全面考核。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粮食安全责任制纳入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工作组结合日常工作对有关部门落实《实施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各镇区(街道、社区)和相关部门(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价体系。粮食安全责任制采用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部门数据的,以县有关主管部门统计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县政府着重对各部门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分为六个方面:

(一)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生产水平,全面推行粮食标准化生产,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落实和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巩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落实粮食收购政策,加强粮食产销合作,储足管好地方粮食储备,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抓好粮食收购储备管理;

(三)加强粮食物流市场体系建设,提升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管理水平,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积极发展粮食现代物流产业;

(四)健全粮食调控机制和应急保供体系,强化粮食市场监管,保障全县粮食市场稳定;

(五)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源头治理,完善监管体系,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水平;

(六)建立粮食安全目标管理、年度报告与人才保障等制度,强化监督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推进节粮减损,落实粮食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制综合评估,对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粮食收储管理、粮食产业转型等6个一级指标和耕地保护、标准生产、粮食收购、仓储设施等23个二级指标,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县考核组牵头负责,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七条凡当年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一)耕地保有量或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低于县下达任务数,高标准农田建设未完成县下达任务数的;

(二)粮食种植面积低于县下达指导数的;

(三)超级产粮大县奖补资金用于粮食仓储设施、烘干设施及信息化建设投入低于50%的;

(四)地方储备粮油、应急保供的成品粮未落实到位的;

(五)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安全事件,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被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通报的。

第八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评。各责任单位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则,对本年度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县粮食局),抄送各上级牵头考核部门,同时准备相应考评资料备查。

(二)核查。考核组按照具体考核内容,对各成员单位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年中重点工作督查情况,形成考核意见,核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定级。考核工作组对自查和核查意见进行综合汇总,并作出综合评价,确定等级,报请县政府审定。

(四)通报。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通报各有关成员单位。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各镇区(街道、社区)和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对考核工作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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