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全县集中开展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2日
全县集中开展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方案
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着力解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事故的发生,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县集中开展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现制订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坚持“全方位、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全面排查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突出问题,依法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改一批、处理一批、曝光一批,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治秩序,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执法重点
(一)安全生产方面:
突出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特种设备、消防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在各行业领域集中打击和整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和使用的。
2.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排查、不报告、不整治的。
3.安全设施、消防设施不到位、不运行的。
4.建设工程非法分包、转包、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落实的;非法充装、储存、经营燃气及液化石油气的;破坏损害油气管道、在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的。
5.人员密集场所防火措施不落实、消防通道堵塞的。
6.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未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7.危化品车辆运输、客货车运输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
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9.职业危害严重、违规动火作业、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制定、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未配备的。
(二)环境保护方面:
各镇区(街道、社区)和县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抓好突出环境问题整改、饮用水源地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化工企业治理、危险废物处置、环境信访处理、燃煤锅炉及异味产生企业整治、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等重点内容,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1.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推进情况。
2.饮用水源保护区及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有废水产生、排放的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转、废水达标排放及各类环境风险源管控情况。
3.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情况。
4.各镇区(街道、社区)工业集中区及双多化工等重点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情况。
5.化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6.污水集中处理企业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达标排放情况。
7.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危化品仓库、油库)规范贮存,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情况。
8.环保部、省环保厅、市环保局交(转)办等重点环境信访件处置情况。
9.钢铁、造纸、涉重等重点企业治理设施运行和达标排放情况。
10.燃煤锅炉及有异味产生的企业废气治理情况。
11.畜禽养殖行业产生的污染物收集、规范处置情况。
三、执法职责
(一)各镇区(街道、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按照本部门执法权限开展执法专项行动。
(二)县各有关部门对主管行业领域的执法工作承担指导监督责任,并在重点行业领域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其中: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粉尘防爆、涉氨制冷、冶金等行业领域由县安监局牵头组织查处。
2.环境保护领域由县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查处。
3.道路交通、剧毒品管理、消防等行业领域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查处。
4.建筑施工、城镇燃气、规划管理等行业领域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查处。
5.公路、水上运输、渡口、交通建设工程等行业领域由县交运局牵头组织查处。
6.特种设备安全等行业领域和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查处。
7.文化娱乐场所等行业领域由县文广新局牵头组织查处。
8.农机安全等行业领域由县农机局牵头组织查处。
9.城管安全等行业领域由县城管局牵头组织查处。
10.旅游安全等行业领域由县商务局牵头组织查处。
(三)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其中:
1.县公安局负责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对暴力抗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2.县检察院负责对涉嫌犯罪的安全环保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3.县监察局负责对执法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4.县法院负责对有关执法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审判,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执行力度。
5.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工作。
四、方法步骤
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部门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专项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7月下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7月下旬)。各镇区(街道、社区)和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迅速制订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于7月28日前报送县安监局和县环保局。要立即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环保隐患,并汇总上报至县安监局和县环保局。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重点排查突出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到位。
(二)联合执法、集中打击阶段(7月30日-8月31日)。县各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打击,从严从快解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问题,促进企业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遏制安全环保事故。各镇区(街道、社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8月25日前将执法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报送县安委会和县环委会,重大安全和环保问题,县安委会和县环委会将进行挂牌督办和专项集中整治。
(三)全面督查、重点抽查阶段(9月上中旬)。各镇区(街道、社区)要有针对性地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全面督查,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县有关牵头部门要对本行业执法专项行动开展督查,加强指导。县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镇区(街道、社区)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开展综合督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认真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下旬)。各镇区(街道、社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开展执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9月14日前将执法专项行动的书面总结及执法行动统计表报送县安监局和县环保局。同时要重抓建章立制,切实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不断将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引向深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安监局和县环保局具体牵头落实安全、环保两条线的执法专项行动。县政府成立县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整治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牵头负责执法专项行动具体工作统筹协调,建立执法信息联报、县直部门联席会议、挂牌督办和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推动执法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有效衔接和顺利开展。各镇区(街道、社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明确相应机构,切实加强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县监察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专项行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深化协作,严格执法。各镇区(街道、社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双随机”检查、暗查暗访、联合执法和重点执法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细抓“排查”、重抓“整改”、严抓“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扣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关闭,拘留等等。对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性措施。要突出抓好一批典型案例,尤其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地区、行业和企业要实施重点整治,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巡查,严肃问责。要建立巡查工作机制,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执法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抽查。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多管齐下,规范引导,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形成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格局。对拒不整改安全环保重大事故隐患和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严惩的同时,一律列入“黑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在经营、投融资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执法专项行动开展缓慢、工作不力的镇区、部门,县监察局、检察院要及早介入,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依法立案查处。
(四)大力宣传,造浓氛围。各镇区(街道、社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播放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执法专项行动,迅速掀起全社会聚焦安全环保、支持执法专项行动的热潮。推行执法曝光工作机制,对违法企业加大曝光力度,强化警示教育效果。新闻单位要开辟专栏专刊宣传报道,营造浓烈氛围。
(五)统筹兼顾,力求长效。要注重通盘考虑,做好统筹安排,强化安全环保领域各项重点工作的衔接,进一步提升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的工作成效。要加强说理式执法,将事理说清、法理说透、情理说通。要切实将执法行动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相结合,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确保查处的案件行政复议“零纠错”,行政诉讼无败诉。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环保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对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环保长效机制。
附件:1.阜宁县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制度
2.阜宁县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定期通报制度
3.阜宁县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
督办制度
4.阜宁县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
5.盐城市安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暂行办法
附件1
阜宁县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
信息报送 制 度
为规范我县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的信息报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准确、全面反映专项行动的最新动态,特制定信息报送制度。
一、信息报送遵循属地管理、归口负责、实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基本原则。
二、各镇区(街道、社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将辖区及职责范围内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工作信息及时报县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整治办公室。
三、信息报送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及执法专项行动中的先进典型、典型案例、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整治情况、严重违法企业惩处情况等。
四、《全县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情况月报表》每月20日前,根据表格内容向分别报送县安监局、环保局,汇总后统一报送县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整治办公室,其他重要信息按照即有即报的原则及时报送,报送电子邮箱:fnaqhb@163.com。
五、各镇区(街道、社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专人具体负责信息撰写、汇总、审核,按照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及时、快速、准确地报送执法专项行动工作信息。各镇区(街道、社区)、县各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每周不少于2篇。
六、各镇区(街道、社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加强工作联系和协调,切实保障信息联报工作的有序开展。
全县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情况月报表(安全方面)
填报镇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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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数据
单 位 |
自查自 纠情况 |
执法检 查情况 |
联合执法检查情况 |
挂牌督办情况 |
对重点地区和企业实施暗查暗访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
向社会公告列入“黑名单”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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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隐患数 |
隐患整改数 |
参加执法检查人员 |
检查企业单位和场所 |
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执法次数 |
联合执法检查企业数 |
发现隐患数 |
隐患整改数 |
县级 挂牌 |
市级以上挂牌 |
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的 |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 |
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
实施停止供电强制措施的 |
政纪处分人数 |
刑事处罚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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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 牌 数 |
已整改 |
挂牌数 |
已整改 |
行政处罚案件数量 |
已结案数量 |
实施警告的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的 |
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 |
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 |
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 |
实施关闭的 |
行政拘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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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
(项) |
(人次) |
(家次) |
(次) |
(家) |
(项) |
(项) |
(项) |
(项) |
(项) |
(项) |
(次) |
(家) |
(家) |
(件) |
(件) |
(件) |
(件) |
(万元) |
(件) |
(件) |
(件) |
(件) |
(件) |
(人) |
(家) |
(人) |
(人) |
(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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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由各镇区(街道、社区)及县各有关部门负责填报,其中:各镇区(街道、社区)填报本地区数据,县各有关部门负责填报县本级执法数据;
2.执法检查含联合执法检查,其中:执法检查一栏由各部门分别统计填写;联合执法检查情况一栏由牵头部门负责统计填写;
3.统计表每月22日上报执法专项行动整治办,统计数据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的累计数据。
全县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情况月报表(环保方面汇总一)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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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单 位 |
自查自纠情况 |
执法检查情况 |
联合执法检查情况 |
挂牌督办情况 |
对重点地区和企业实施暗查暗访情况 |
化解重点环境信访案件 |
园区卫生防护距离内有居民户数/拆迁居民户数 |
打击处理情况 |
向社会公告列入“黑名单”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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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隐患数 |
隐患整改数 |
参加执法检查人员 |
检查企业单位和场所 |
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执法次数 |
联合执法检查企业数 |
发现隐患数 |
隐患整改数 |
县级挂牌督办数 |
市级挂牌督办数 |
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
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 |
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 |
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
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 |
在禁止建设区域违法建设 |
污染物超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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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
(项) |
(人次) |
(家次) |
(次) |
(家) |
(项) |
(项) |
(项) |
(项) |
(次) |
(个) |
(户/户) |
(起) |
(起) |
(起) |
(起) |
(起) |
(起) |
(起) |
(起) |
(起)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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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1.本表由各镇区(街道、社区)及县各有关部门负责填报,其中:各镇区(街道、社区)填报本地区数据,县各有关部门负责填报县本级执法数据;
2.执法检查含联合执法检查,其中:执法检查一栏由各部门分别统计填写;联合执法检查情况一栏由牵头部门负责统计填写;
3.统计表每月22日上报执法专项行动整治办,统计数据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的累计数据。"
全县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情况月报表(环保方面汇总二)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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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数据 单位 |
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
刑事案件情况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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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数量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产整顿 |
责令限期整改 |
责令停止建设 |
吊销排污许可证 |
关闭企业 |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企业 |
查封、扣押企业 |
移送公安机关 |
行政拘留 |
刑事案件立案数 |
刑事处罚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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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
(件) |
(万元) |
(家) |
(家) |
(家) |
(个) |
(家) |
(家) |
(家) |
(家) |
(人) |
(件)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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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由各镇区(街道、社区)及县各有关部门负责填报,其中:各镇区(街道、社区)填报本地区数据,县各有关部门负责填报县本级执法数据;
2.统计数据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的累计数据;县各有关部门填报县本级执法数据。
附件2
阜宁县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
定期通报 制 度
为规范我县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的信息通报工作,强化信息交流与共享,促进工作协调和沟通,推动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的有序开展,特制定定期通报制度。
一、各镇区(街道、社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信息联报制度,及时向县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整治办公室报送执法专项行动主要工作情况。县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整治办公室负责每月底进行通报。
二、通报内容主要包括各镇区(街道、社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工作进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情况、执法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案例以及县政府督查巡查情况等。
三、通报范围原则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各镇区(街道、社区)及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于执法专项行动的典型案例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列入“黑名单”的违法企业等情况将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通报。
四、各镇区(街道、社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通报工作,及时掌握通报情况,对通报的问题及时举一反三,进行完善和改进。对安全环保专项行动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先进典型,要加以借鉴,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推进执法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五、通报情况纳入对各镇区(街道、社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内容,作为年底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同一问题被连续通报2次仍未整改的,在年终目标考核予以“一票否决”。
附件3
阜宁县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为认真开展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严格监管监察执法,积极推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是指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以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治理,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活动。
三、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登记、督办、摘牌销号制度。
四、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五、重大事故隐患按照相关规定,根据重大事故隐患等级进行挂牌督办。
六、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七、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县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八、被挂牌单位应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并经自查合格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提出复查验收申请。挂牌督办单位在收到被挂牌单位的书面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审查合格的,对该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核销。
九、被挂牌督办单位因故无法在限期内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应当在治理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挂牌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挂牌督办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批复。
十、安监、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未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重大事故隐患无法整改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十一、县政府安委会、环委会分别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网站等媒体,对各镇区(街道、社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环保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接受全社会监督。
附件4
阜宁县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
联席会议 制 度
为认真组织开展好全县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全面排查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突出问题,依法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环保违法案件,特制定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主要是分析、通报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统筹、协调、指导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
二、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主持召开。县安监局、环保局、公安局、住建局、交运局、市场监管局、经信委、文广新局、农机局、城管局、商务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邀请县监察局、法院、检察院分管负责同志参加。
三、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召集,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特殊情况下,联席会议可临时召开。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整治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导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五、联席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联席会议组成部门需要通过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议题,应与联席会议办公室协商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
六、联席会议研究商定的重大事项,以县安委会、环委会文件下发各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执行。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执行联席会议决议。执行决议的情况书面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加强协调联动,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对成员单位在安全环保专项行动中提出的联动申请,各单位应大力支持并及时联动。
附件5
盐城市安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查处暂行 办 法
为扎实开展全市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负有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环保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行政权力清单开展安全环保执法专项行动。
二、安全环保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安全环保监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施重点整治,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安全环保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执法专项行动,综合采取“双随机”检查、暗查暗访、联合执法、重点执法检查及信访核查等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认真排查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突出问题。
五、安全环保监管部门对执法专项行动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执法权限依法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前或者排查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重大事故隐患发现后10日内实行挂牌督办。
六、安全环保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执法权限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根据情形,依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供电部门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九、安全环保监管部门发现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在案件查处中发现有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应当关闭的企业,应当及时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十、拒绝、阻碍安全环保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安全环保监管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对拒不整改安全环保重大事故隐患和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严惩的同时,一律列入“黑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在经营、投融资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十二、对执法专项行动开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地区、部门,监察、检察部门应当及早介入,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依法立案查处。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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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查处措施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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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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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警告 |
安监局、环保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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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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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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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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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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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扣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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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关闭 |
安监局、环保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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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拘留 |
安监局、环保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移交公安机关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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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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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停止供电等措施 |
安监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知供电部门实施停止供电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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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查封或者扣押 |
安监局、环保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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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刑事处罚 |
安监局、环保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