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16-00333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6-08-30 00:00:00
文号 阜政办发〔2016〕98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宁县“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阜宁县“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



阜宁县“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

实  施  细  则


根据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6〕32号)和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经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在我县率先开展建立进城务工农民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实行财政定额定期补贴的试点。为规范进城务工农民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行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如下:

一、缴存对象

县城户籍以外,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劳动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新市民”),均可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账户设立及缴存

(一)个人账户设立

1.新市民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住房公积金阜宁管理部办理个人缴存登记,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签订《“新市民”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

2.新市民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建设银行指定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同时办理汇缴代扣业务。

(二)缴存基数及比例

1.缴存基数由申请人自行申报,具体标准应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且不高于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2.住房公积金阜宁管理部每年7月按省政府公布的当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3.“新市民”缴存者按月定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缴存基数的10%。

(三)月缴存额

“新市民”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10%+政府月补贴额(每人每月50元)。

“新市民”自己缴存和政府补贴的资金完全归“新市民”个人所有,每年6月30日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新市民”缴存者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履行《“新市民”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的,视为信用不良。

三、贷款申请及办理

“新市民”缴存者可依据《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有效的在本县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合同、首付款票据及公积金管理部认可的抵押物(本细则所称住房均指在县城范围内购买手续齐全的自住商品住房)。

(二)贷款额不高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个人一次性补缴不计入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新市民”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商业住房贷款基准利率(非首次公积金贷款的按同期商业性住房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直至贷款全部结清。

(四)“新市民”申请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且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五)为支持我县“6·23”特大龙卷风冰雹灾害受灾群众进城入镇购房安置,允许因灾房屋受损的“新市民”缴存者在县城新购买商品住房时,一次性足额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提取申请及办理

“新市民”缴存者在根据《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县城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以直接提取;

(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其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及政府补贴资金均可且只能用于偿还每月的贷款本息;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只要符合《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规定,均可提取使用;

(四)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享受了政府定额补贴的,除在县城购买商品住房外,须在政府最后一次补贴资金到账五年后方可提取。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补贴流程

县人民政府安排500万元对“新市民”缴存住房公积金进行补贴,每月补贴每个“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50元,由县财政局集中打入个人账户,补贴期限两年,直至总金额用完为止。

(一)每季度末由盐城市住房公积金阜宁管理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中“新市民”缴存信息情况,提供所有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市民”缴存者名单并附账户明细、开户时“新市民”提供的户口证明(首次补贴时提供),向县财政局申请核定补贴人数和补贴金额。

(二)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对每个“新市民”公积金缴存账户按每月50元进行补贴,并在每个季度的首月10日前将相应的上季度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三)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收到补贴资金后,将补贴资金根据县财政局核定的名单和金额分解至每个符合补贴政策的“新市民”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县财政局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每半年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检查一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由盐城市住房公积金阜宁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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