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淘汰黄标车,剪断街头“黑尾巴”

发布日期:2016-09-08 09:38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我县市民纷纷对近段时间整治黄标车点赞。
所谓“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因其粘贴黄色环保标志,而被称为“黄标车”,也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
我县从去年7月10日起对“黄标车”实行区域禁行措施,禁行对象为:
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
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2001年9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小型载客汽车、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
禁行区域为:
老城区:新兴路(不含)以东、向阳路(新兴路至东风路段,不含向阳路)以南、东风路(含)以西。
南城区:香港路(新兴大桥至苏州路段,不含)以北、苏州路(香港路至231省道段,不含)以北、231省道(南京路至苏州路段,不含)以西、南京路(不含)以西。
旅游景区:金沙湖环湖路。
提醒各位持黄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驾驶人要自觉遵守黄标车区域禁行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路面检查和监控拍摄系统等手段发现查处,对违反规定的,将按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对机动车驾驶人罚款100元,记3分。对发现查获的逾期未检车辆、报废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分别给予扣留、处罚、并强制报废。
(县财政局经建科 沈 洋 梁保国)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