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体制机制创新工作,着力化解医疗纠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和《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医患纠纷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其近亲属因诊疗、护理活动等问题,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加强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的要求,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具体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认清新形势,落实新要求,迅速推动全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体制机制创新工作,为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二、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合法自愿、公正及时、属地处理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1.合法自愿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道德规范进行调解。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咨询和调解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公正及时原则。调解人员保持中立,秉公调解,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依法依德,教育疏导,尊重诉权,不搞包揽,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注重调解工作实效。
3.属地处理原则。医患双方申请调解医患纠纷,应当向属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患方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和镇区(街道、社区)应配合、参与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接受属地人民法院业务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总体要求。有效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在全县建立起覆盖所有医疗机构、规范运行、保障到位、成效显著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努力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成为医患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一选择,成为化解医疗纠纷的重要渠道,成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有力保障,切实形成预防和化解医患纠纷的整体合力。
(三)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
1.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覆盖全县所有医疗机构,工作保障机制纳入当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化解医疗纠纷数占医疗纠纷发生总数的80%以上,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的医疗纠纷数60%以上,调解成功率85%以上。
2.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满意率90%以上。
3.全县所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全部达到规范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标准。
4.全县一级以上公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应达到100%。
5.全县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医患沟通调解办公室和医患纠纷接待处置场所,二级以上医院建成率达到100%。
三、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全县各医疗机构要着力加强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建设,每个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要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必要的调解人员,调解人员要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引导指引机制,宣传介绍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医患纠纷的作用。发生纠纷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纠纷。对医患纠纷双方主动申请调解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及时受理,依法调解;对患方索赔金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人民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患方愿意选择人民调解的,医疗机构不得无故拒绝。对医疗纠纷较多的医院,可根据需要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要规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时限,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医调中心应立即受理,及时调解,不得无故拖延。原则上应当自受理纠纷之日起1个月内调解完毕,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延长1个月,届时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终止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医患纠纷当事人一方要求申请医疗责任鉴定、伤残鉴定等相关鉴定的,中止调解,待鉴定结果出来后,根据医患双方申请,继续调解或终止调解。对医患双方合法诉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要明法析理,做好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对疑难复杂医疗纠纷,或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预估赔付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纠纷,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确保调解结果科学公正。要完善医患纠纷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机制,对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鼓励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共同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其国家强制执行效力。法院要规范医患纠纷案件分流化解机制,推动医患纠纷立案前委托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向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立案后,对具备调解条件的医患纠纷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可能引发医疗纠纷的不稳定因素,立足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努为把医疗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公安机关按规定依法妥善处理因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依法打击处理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和指导医疗机构强化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严防扰乱医院诊疗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的各类案事件的发生。要不断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信息收集、纠纷排查、分析研判、督促回访、档案管理,以及医调委与医疗机构的信息通报、信息反馈等制度。大力加强医调中心内部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岗位职责、工作纪律,不断提升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三)推动建立医疗风险分担制度。全面推行公立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制度或者医疗风险互助金制度,大力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保,鼓励医务人员参加职业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积极支持医疗意外保险等有关险种的发展,逐步完善医疗机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要引入医疗责任保险的竞争机制,以招标方式选择保险公司。支持保险机构提早、全程介入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多渠道调处医疗纠纷,形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保险机构参与调解的,对于确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赔偿部分,应明确告知医疗机构。督促保险机构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快速理赔机制,简化理赔手续,缩短理赔时间,提升服务质量。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要科学合理厘定医疗责任保险费率,结合历史赔付情况合理商定保险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理赔。凡经医调中心调处成功的医患纠纷案件,保险公司和发生纠纷的医院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调解协议赔付到位。
(四)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水平。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总结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水平。认真落实省财政厅、司法厅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苏财行〔2007〕47号),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鼓励社会各界、公民个人对医调委捐赠资助。
四、进一步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县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好指导委员会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推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章立制,加强督导。县相关部门要加强医患纠纷调处机构的建设,建立和完善医患纠纷调处各项制度,不断提升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运作水平。要坚持问题导向,定期深入开展联合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各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情况,认真解决新问题;及时开展检查指导,对工作推进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的部门和单位进行专项督导;要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确保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扩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率,提升社会认可度。不断增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责任感、自豪感、荣誉感。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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