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县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政发〔2016〕169号)、《盐城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盐政发〔2017〕5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的生态文明方针,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着力解决土壤污染突出环境问题,以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修复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美丽阜宁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县土壤污染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实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按照国家详查技术规范以及省、市工作方案的要求,在现有相关土壤环境调查基础上,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农用地为重点,开展我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7年制定我县土壤环境详查实施方案,并启动详查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全县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国土局、农委、经信委、住建局等参与,各镇区(街道、社区)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镇区(街道、社区)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针对我县土壤污染行业的在产企业用地、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地块,2017年起开展详查工作,2020年底前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国土局、经信委等参与)
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以耕地为重点,针对已有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详查,进一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在典型区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县环保局、农委牵头,县财政局、国土局、卫计委等参与)
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评价,有序推进我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报省市人民政府审定。划定结果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更新。(县环保局、农委牵头,县国土局等参与)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开展需要,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监测点位设置。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动态优化管理,充分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变化情况,定期对点位进行动态优化调整,确保监测点位的科学性和代表性。(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委、国土局、农委等参与)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制度。全面开展我县土壤环境例行监测,每5年完成1次,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针对各镇区(街道、社区)特点,可提高监测频次,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在大宗农产品主产县、永久性“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同步监测土壤和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县环保局、农委牵头,县国土局等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利用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相关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耕地质量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土地利用现状等数据,建设我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力争2018年上半年完成。依托国家、省数据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整合土壤环境相关数据,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提升土壤环境保护的大数据服务功能,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县环保局、农委、国土局牵头,县发改委、住建局、教育局、经信委等参与)
二、加强农用地安全利用,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保障受污染农用地的安全利用
以耕地为重点,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镇区(街道、社区)要结合本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位于工业企业周边、交通要道两边等区域的水稻、蔬菜等敏感作物开展重金属专项检测,实施风险管控。加强对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和鼓励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通过科学化、专业化的生产,减少产地污染,提升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国家要求。(县农委牵头,县国土局等参与)
2.严格管控重污染耕地用途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省、市相关要求。(县农委牵头,县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参与)
3.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果园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大生物农药、引诱剂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果园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县农委负责)
三、严控新增土壤污染,保护各类未污染用地
1.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规划区域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综合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加强对生产力布局和资源环境利用的空间引导与约束,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入园进区”,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开展建设用地总量与强度“双控”行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县发改委牵头,县经信委、商务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地税局、农委等参与)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生态红线、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污染的行业企业。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加快推进废弃物集中处置,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工业生产过程协同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县发改委牵头,县经信委、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农委等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镇区(街道、社区)环境管理职能单位要做好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各镇区(街道、社区)要与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委、发改委等参与)
3.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县政府2017年底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报市政府备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县国土局、农委牵头,县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污染的重点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县环保局、发改委,县经信委、国土局、住建局等参与)
4.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县农委、国土局牵头,县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县国土局牵头,县环保局、农委等参与)
加强排污口整治,依法严查向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公安局、水务局等参与)
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周边未利用地的管理,不定期开展监测,实时监控,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相关责任方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县环保局、国土局负责)
四、严格现有污染源管理,强化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严控工业污染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全县工业企业分布、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对用地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每5年完成一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频次。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出现下降时,相关责任方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进行风险管控。(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经信委参与)
强化工业企业关停搬迁过程污染防治工作。为避免各类关停搬迁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企业关停搬迁前应认真排查搬迁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风险因素,根据各种情形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报县环保、经信等部门备案,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加强搬迁、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同时提供生产期内厂区总平面布置图、主要产品、原辅材料、工艺设备、主要污染物及污染防治措施等环境信息资料。搬迁过程中如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处置并向县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企业在关停搬迁过程中应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或使用,妥善处理遗留或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待生产设备拆除完毕且相关污染物处理处置结束后方可拆除污染防治措施。如果污染防治措施不能正常运行和使用,企业在关停搬迁过程中应制定并实施各类污染物临时处理处置方案。地上及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管线、污染治理设施、有毒有害化学品及石油产品储存设施等予以规范清理和拆除;企业应对原有场地残留和关停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等进行处理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按照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制定处置方案;对不能直接判定其危险特征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鉴别。对已经关停搬迁的企业,应对企业所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编制环境污染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对环境进行治理。(县环保局、安监局、经信委负责)
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各类企业,特别是电镀、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地下管线和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县环保、经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县环保局、安监局、经信委负责)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治污染土壤。(县发改委牵头,县经信委、环保局、国土局等参与)
2.强化涉重行业污染防控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县环保局、经信委牵头,县发改委参与)
3.控制农业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零增长行动,积极推广先进地区农药零差率统一配供的经验,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推行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提高科学用药水平。鼓励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自2017年起,选择部分产粮(油)大镇和蔬菜产业重点镇开展试点;到2020年,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县农委牵头,县发改委、环保局、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在镇区(街道、社区)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试点建立废旧农膜回收机制,建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参与回收。扶持一批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及再利用企业,探索建立试点。(县农委牵头,县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指导督促各地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引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2018年前,在部分养殖规模大户或集中养殖区域内开展种养有机结合,农牧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0%。(县农委牵头,县发改委、环保局参与)
加强灌溉用水功能区管理。开展灌溉用水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组织推进达标建设,改善农产品主产县、永久“菜篮子”基地等的灌溉水水质。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县水务局牵头,县农委参与)
4.减少生活污染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统筹建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末端处理设施及收运体系,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健全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制度,完善“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统筹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加强对垃圾填埋场的运行监管,提高环卫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排查简易垃圾填埋(堆放)场,开展规范化封场整治,全面治理积存垃圾,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立即采取管控措施。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加快落后压缩处理中心压缩设备更新,加快全县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建设,实现污水收集全覆盖。(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
加快建设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2020年底前我县实现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污泥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
鼓励社会资源协同处理处置污泥。鼓励城市园林绿化优先采购处理达标后的污泥堆肥产品。推进我县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
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商务局等参与)
五、逐步开展治理与修复,减少土壤污染存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参与)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结合土壤详查工作,把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作为重点,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动态项目库,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农委等参与)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省、市要求。(县国土局、农委、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根据土壤环境污染详查、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结果,加强受污染农业用地治理监管,保障受污染农用地的安全利用。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建立台账制度,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确保污染土壤得到有效处理处置,严防二次污染。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农委参与)
4.定期评估治理与修复成效
县环保局应按照市环保局要求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辖区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农委参与)
六、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镇区(街道、社区)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镇区(街道、社区)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县环保、国土、规划部门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参与)
2.分用途明确建设用地管理要求
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建立污染地块动态数据库。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国土局牵头,县环保局、住建局、国税局等参与)
3.落实联动监管责任
县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县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2017年底,制定完成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方案。(县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负责)
4.严格用地准入
国土、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县国土局、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七、加强环境风险控制,严格环保执法监督
1.制定地方备案程序
制定场地调查、治理与修复环保备案程序。场地调查阶段备案程序:场地责任主体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场地环境调查评估,评估报告经专家论证后,报县环保部门备案。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阶段备案程序:场地环境调查评估确定场地需要修复时,场地责任主体应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场地治理修复方案。治理修复过程应聘请专业单位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编制环境监理方案,治理修复方案与环境监理方案经专家论证后,形成意见后报环保部门备案。污染场地验收与后期环境管理阶段备案程序:治理修复工作完成后,场地责任主体应组织开展场地修复验收工作,必要时应开展场地后期管理工作,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第三方验收和后期管理,将专家论证后的竣工验收报告、环境监理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形成意见后报环保部门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等参与)
2.严格土壤环境日常监管
以污染行业作为重点监管的行业,以主产粮食的镇区作为重点监管的区域开展土壤环境日常监管工作。根据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加强对产粮油重点镇区以及自然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畜禽养殖集中区等区域的环境监测。县环保部门要定期对涉重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以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作为重点污染物开展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报到市环保局,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委、国土局、住建局、农委等参与)
3.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及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历史遗留地块,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管控措施,严防土壤污染扩散,杜绝环境安全隐患。(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委、公安分局、国土局、住建局、农委等参与)
八、增加资金投入,增强科技支撑
1.增加财政投入
县政府统筹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加大支持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明确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评价。(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农委等参与)
2.创新投融资模式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的同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争取国家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县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地区的试点投入。(县发改委、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等参与)
3.增强社会机构科技支撑
加强与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及高新技术企业等研究资源的对接,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典型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和重金属低积累作物,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为我县严控新增土壤污染、管控污染地块风险、实施污染地块修复等提供支撑。开展点源和面源土壤污染治理、重金属污染阻控等土壤污染防治适用技术研究与开发,储备一批适合我县实际的土壤污染防治适用技术,针对典型污染地块,实施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县科技局牵头,县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教育局、经信委、国土局、住建局、农委、卫计委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1.加强社会监督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县土壤环境状况。县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农委等配合落实)
2.增强公众参与
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45政务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镇区(街道、社区)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住建局、农委等配合落实)
3.推动公益诉讼
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县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镇区(街道、社区)和县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县检察院、法院牵头、县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委、林渔局等配合落实)
4.开展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多平台开展宣传,依托目前现有环保宣传册等印刷资料结合普法工作,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县环保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国土局、农委、文广新局等配合落实)
十、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
1.明确主体责任
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各镇区(街道、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是实施行动计划和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委等参与)
2.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县各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任务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每年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县各参与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农委、国土局等参与)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相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委等参与)
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县政府每年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江苏省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环保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将考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有关镇区(街道、社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土壤环境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离任的或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参与)
各镇区(街道、社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确保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土壤环境重点保护区域
2.重点监管的土壤污染源
3.阜宁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措施一览表
附件1
土壤环境重点保护区域
(1)产粮(油)及作物种类清单
|
序号 |
作物种类 |
种植面积(亩) |
产量(吨/年) |
|
1 |
小麦 |
817503 |
320133 |
|
2 |
大麦 |
58503 |
21938 |
|
3 |
夏收豆类 |
15013 |
4125 |
|
4 |
水稻 |
871804 |
553753 |
|
5 |
玉米 |
63150 |
32144 |
|
6 |
秋收豆类 |
48300 |
9267 |
|
7 |
秋收薯类 |
15300 |
6324 |
|
8 |
花生 |
18900 |
4246 |
|
9 |
油菜籽 |
65850 |
12972 |
(2)蔬菜产业及作物种类清单
|
序号 |
镇 |
蔬菜种类 |
种植面积 (万亩) |
产量 (万吨/年) |
|
1 |
罗桥 |
西瓜、南瓜、萝卜、辣椒等 |
0.8 |
6.4 |
|
2 |
益林 |
西瓜、辣椒等 |
0.4 |
3.2 |
|
3 |
古河 |
西瓜、辣椒、甘蓝等 |
0.5 |
3.8 |
|
4 |
东沟 |
西瓜、辣椒、西兰花、白菜 |
0.9 |
6.9 |
|
5 |
陈集 |
西瓜、辣椒、莴苣、韭菜等 |
0.6 |
4.7 |
(3)永久性“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清单
|
序号 |
名称 |
蔬菜种类 |
种植面积 (亩) |
产量 (吨/年) |
|
1 |
234省道“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基地 |
西瓜、南瓜、萝卜、辣椒等 |
17300 |
79500 |
|
2 |
殷马线“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基地 |
西瓜、辣椒等 |
11000 |
48800 |
|
3 |
阜益线“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基地 |
西瓜、辣椒、甘蓝等 |
13000 |
57900 |
(4)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清单
|
序号 |
水源地名称 |
级别 |
类别 |
取水量 (万吨/日) |
服务人口(万) |
是否划定保护区 |
|
1 |
苏北灌溉总渠水源地 |
县级 |
河流型 |
3.19 |
100 |
是 |
|
2 |
射阳河水源地(备用) |
县级 |
河流型 |
是 | ||
|
3 |
通榆河城东水源地 |
县级 |
河流型 |
4.82 |
是 | |
|
4 |
潮河水源地 |
县级 |
河流型 |
3.01 |
未 |
附件2
重点监管的土壤污染源
(1)重点园区、工业集中片区清单
|
序号 |
园区名称 |
园区级别 |
主导产业 |
成立时间 |
备注 |
|
1 |
高新区 |
市级 |
化工 |
2003 |
|
|
2 |
开发区 |
省级 |
机械、风电装备 |
1998 |
|
|
3 |
东益经济区 |
其他 |
钢铁、机械 |
2009 |
(2)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
序号 |
企业名称 |
行业 |
|
1 |
阜宁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
热电 |
|
2 |
盐城阿特斯协鑫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电子 |
|
3 |
江苏黄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药品制造 |
|
4 |
江苏胜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钢铁 |
|
5 |
阜宁富伟家纺有限公司 |
纺织 |
|
6 |
盐城市恒星石油化学有限公司 |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
|
7 |
盐城海联石化有限公司 |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
|
8 |
盐城天杰碳化物有限公司 |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
|
9 |
江苏省仁舟水泥有限公司 |
水泥制造 |
|
10 |
盐城市宁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玻璃制造 |
|
11 |
盐城吉平人造革有限公司 |
橡胶制品 |
|
12 |
江苏双多化工有限公司 |
化肥制造 |
|
13 |
盐城市佳宁水泥有限公司 |
水泥制造 |
|
14 |
中铝稀土(阜宁)有限公司 |
冶炼 |
|
15 |
江苏阜宁金宁三环富士电气有限公司 |
电子 |
|
16 |
江苏小鹰豆制品有限公司 |
食品制造 |
|
17 |
江苏万盛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食品制造 |
|
18 |
阜宁县特种油品有限公司 |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
|
19 |
江苏兴业纸业有限公司 |
造纸 |
|
20 |
盐城海润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 |
有色金属冶炼 |
|
21 |
阜宁凯盛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 |
有色金属冶炼 |
|
22 |
阜宁宝莱特非金属矿物有限公司 |
有色金属冶炼 |
|
23 |
阜宁润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橡胶制品 |
|
24 |
阜宁欣盛氧化锌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25 |
阜宁县鑫兴缫丝有限公司 |
服装、针纺织品制造 |
|
26 |
江苏宁富食品有限公司 |
食品制造 |
|
27 |
阜宁县阜城金属表面处理厂 |
电镀 |
|
28 |
江苏天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食品制造 |
|
29 |
沃邦(江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
肥料制造 |
|
30 |
阜宁县城郊吉达电镀厂 |
电镀 |
|
31 |
阜宁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
32 |
阜宁县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 |
污水处理 |
|
33 |
江苏泛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34 |
江苏鼎烨药业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35 |
盐城禾佳化工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36 |
盐城市建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37 |
盐城市晶美化工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38 |
盐城市凯威化工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39 |
盐城利民农化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40 |
盐城市龙升化工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41 |
盐城莱特化工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42 |
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43 |
盐城市恰爱娜香料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44 |
盐城市胜达化工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45 |
江苏苏源辉普化工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46 |
盐城市星晨化工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47 |
盐城翔以化学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48 |
盐城远东化工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49 |
盐城市致远化工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50 |
盐城康贝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51 |
盐城安顺化工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52 |
江苏双昌肥业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53 |
盐城市仁博硅化学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54 |
盐城安勤化学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55 |
江苏氟美斯新材料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56 |
阜宁飞腾纤维助剂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57 |
盐城格瑞茵化工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58 |
盐城建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
建材 |
|
59 |
江苏彩瑞实业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60 |
盐城科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61 |
江苏丽王科技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62 |
江苏联威生化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63 |
阜宁日辉化工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64 |
盐城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
建材 |
|
65 |
江苏同泰化工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66 |
阜宁韦豪化工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67 |
盐城市志达化工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68 |
盐城世通化工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69 |
江苏世达化工有限公司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附件3
阜宁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措施一览表
|
序号 |
红线区域名称 |
主导生态功能 |
红线区域范围 |
面积 (平方公里) |
保护措施 |
|
1 |
马河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水源水质保护 |
一级管控区为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 二级管控区为二级保护区,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2000米的陆域范围 |
16.22 (一级管控区3.11,二级管控区13.11) |
一级管控县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县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设置排污口;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非法捕鱼(如电鱼、药鱼等),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县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
|
2 |
潮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水源水质保护 |
一级管控区为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100米的陆域范围 二级管控区为二级保护区,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 |
6.72 (一级管控区0.42,二级管控区6.3) |
一级管控县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县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设置排污口;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非法捕鱼(如电鱼、药鱼等),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县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
|
3 |
通榆河(阜宁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水源水质保护 |
取水口位于沟墩镇白水塘村E(119°56′31″,N 33°38′42″)。 一级管控区为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取水口上游至与建湖县交界处,下游500米水域及两岸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 二级管控区为二级保护区,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游至与建湖县交界处,下游500米水域及两岸纵深20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5.31 (一级管控区0.73,二级管控区4.58) |
一级管控县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县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设置排污口;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非法捕鱼(如电鱼、药鱼等),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县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
|
4 |
射阳河(阜宁县)清水通道维护区 |
水源水质保护 |
除阜宁县射阳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射阳河全线划为清水通道维护区,全部为二级管控区。具体范围为射阳河与通榆河交界处上溯5000米的射阳河水域及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以及其余河段射阳河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范围 |
54.24 |
二级管控县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三级管控县内严格控制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严格控制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
|
5 |
淮河入海水道(阜宁县)洪水调蓄区 |
洪水调蓄 |
除阜宁县马河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阜宁县境内淮河入海水道北至淮河入海水道北堤脚外50米,南至苏北灌溉总渠南堤外50米,全部为二级管控区 |
41.25 |
二级管控县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三级管控县内严格控制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严格控制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
|
6 |
阜宁县马家荡重要湿地 |
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
罗桥镇青沟、青杨、双联、林舍村,益林镇荡西、樵农、蟠龙、振兴荡东村,东沟镇崔庄、射河、裴桥、公兴、太平桥、双河、东盛 |
87.19 |
一级管控县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县内禁止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捞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
|
7 |
废黄河(阜宁县)洪水调蓄区 |
洪水调蓄 |
阜宁县境内废黄河水域中心线至堤脚外侧50米范围 |
6.83 |
二级管控县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三级管控县内严格控制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严格控制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