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17-0142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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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阜宁县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阜宁县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为促进我县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我县出台了《阜宁县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依据和指导思想

建筑业是我县的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富民产业,作为“中国建筑之乡”和“江苏建筑强县”,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县建筑产业一直保持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位居全市第一、全省前列,为我县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及富民征收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近年来,建筑产业结构面临升级、新建造方式有待普及、工程建设组织方式相对落后、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亟需提高、管理机制体制不相适应等问题普遍存在。根据2016年9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江苏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17年4月6日印发的《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2017年工作要点》(苏建筑产业办〔2017〕1号)等文件精神,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出台了《若干意见》。

二、《若干意见》的目标任务

《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目标,从2016年至2025年,分为三个阶段来实现。

一是试点示范期,时间为2016年至2017年底。要求建成一个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基地,在2017年6月30日前发展1-2家通过环评的绿色混凝土搅拌站,对已有搅拌站要求2017年12月31日前采取转型升级通过环评。

2017年7月1日以后新建医院、办公建筑和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住房和标准厂房推广应用预制三板。

2017年年末以现代化方式施工的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面积30%以上,建筑单体预制装配化率达50%以上,新建成品住房比例达到30%以上,且以后每年以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施工的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面积比例至少提高5个百分点。

二是推广发展期,时间为2018年至2020年底。要求到2020年末以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施工的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面积比例达到60%以上,建筑单体预制装配化率同样达到60%以上,新建厂品住房比例达到40%以上。

三是普及应用期,时间为2021年至2025年底。要求到2025年末以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施工的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面积比例达到70%以上,建筑单体预制装配化率同样达到70%以上,装饰装修装配化率达到60%以上,新建厂品住房比例达到60%以上。

三、《若干意见》的政策措施和保障措施

为推动工程建造方式向精细化、信息化、绿色化、工业化“四化”融合方向发展,积极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成品化住宅、信息化管理”为特征的建筑产业现代化,《若干意见》从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和保障措施三个方面出发,提供一系列支撑和保障性措施,共14条。

第一部分“政策措施”共6条,从土地、行政等六个方面提供了支持。

1.土地支持。在土地供应上优先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用地价格和各项配套费视同工业项目享受相应政策优惠。

2.行政许可支持。一是建设单位主动采取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不超过规划总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容积率核算。二是采用现代化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

3.财政支持。一是对面积3万平方以上,装配式建筑面积和建筑单体预制装配化率均达到50%以上的项目,按照200元/平方米进行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暂定三年)。二是在2017年6月30日前采用装配式施工的,且装配式建筑面积和建筑单体预制装配化率均达到50%以上的项目,按照300元/平方米进行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两项补贴不重复。

4.税费支持。一是对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的企业,在优惠期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购买成品房且为首套住房的家庭,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贴。三是装配式建造项目免收扬尘排污费。四是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部分为基数按3%收取。

5.金融支持。一是各金融机构对建筑产业现代化优质诚信企业要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二是对县内前两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单人不超过30万,双人不超过50万处理。三是“即缴即贷”,即一次性足额存缴6个月住房公积金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装配式商品房。

6.招投标制度创新。一是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采用现代化方式施工的政府投资项目,试行推广新型预制装配式技术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二是对采用现代化方式施工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唯一供应商采购的,可采取单一来源,促进本地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发展。

第二部分“企业发展”共7条。

7.培育“龙头企业”。一是晋升总承包特级和一级资质的企业,由县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二是首次在阜宁注册上市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三是对本县建筑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50、100亿元,分别给予30、50、100万元奖励;四是装配式项目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30、50、100亿元,分别给予20、60、100、200万元奖励。五是对新增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当年生产性设备投入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财政资助。

8.鼓励“挂大靠强”。鼓励引导企业与科研机构、设计单位、高等院校等加强合作交流,增加企业核心技术储备,促进企业依托技术优势进入高端建筑市场。

9.开拓“外建市场”。对注册纳税在我县的开发建筑施工企业,盐城市外建筑市场在阜实缴税额较上一年增加的、归地方政府留存部分,按照50%奖励企业。

10.鼓励“走出去”的企业。一是注册在我县的企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给予5万元奖励;二是注册在我县、独立签约且完成合同额500万美元以下奖励人民币5万元,500-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万元,1000-3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5万元,30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20万元。

11.创优夺杯。装配式项目优先参与报奖,对独立承建的装配式建筑项目,首次获得“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奖励300万元,其后获得的奖励100万元。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奖励10万元,且加企业信用分。

12.技术创新。在建筑产业现代化和装配式施工方面,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奖励30万元;获得发明专利的企业奖励20万元;独立或参与国家级行业标准的奖励15和10万元。

13.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对建筑企业当年初始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个人给予5000元/人的奖励。二是建筑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准予纳税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三是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每年不少于两次的产业工人队伍免费培训。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共1条。

14.加强监督管理。从项目报建、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学科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部过程,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过程监督实施,对未按相关标准实施的预制装配项目,取消优惠政策并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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