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阜宁县金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 址:阜宁县沟墩镇工业园区沟墩大桥南首 邮编: 2244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周加稳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5995166698
违法事实及证据:该公司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阜宁县财政局县级国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要求,对你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认真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照法定程序对你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把握以及执法程序等进行了认真审议和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并向你单位告知了行政处罚意见,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阜宁县 人民政府或者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建湖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阜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