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748198897Q/2017-01877 组配分类 生产安全
发布机构 阜宁县安监局 发文日期 2017-11-30 00:00:00
文号 (阜)安监罚〔2017〕022号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盐城市龙升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盐城市龙升化工有限公司                                           

地  址:阜宁生态化工园纬一路13号            邮编: 2244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高井定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13905109982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主要证据有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阜宁县财政局县级国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要求,对你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认真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照法定程序对你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把握以及执法程序等进行了认真审议和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并向你单位告知了行政处罚意见,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阜宁县人民政府或者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阜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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