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镇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镇级公共资源交易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镇级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镇级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镇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项目交易行为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工作的补充意见》(阜政办发〔2015〕96号)规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是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唯一场所,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进场交易,禁止在县交易中心以外场所进行交易;禁止将交易项目化整为零,规避进场交易;禁止以时间紧为原因随意更改交易方式或缩短交易流程。
对于规模以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类50万元及以上、服务类20万元及以上、货物类20万元及以上)项目,各镇区(街道、社区)必须统一进入县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对于规模以下项目,各镇区(街道、社区)可自行组织招标,也可进入县交易中心进行招标。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前须将项目基本情况、自行招标方式、评标定标办法和合同主要条款等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共资源交易办)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自行组织招标活动。进入县交易中心招标的,可按照小微工程的便捷程序进行招标采购,也可在县交易中心平台发布招标信息,招标人自行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
镇级产权交易类项目按照《阜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阜政办发〔2013〕93号)和《阜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阜政办发〔2013〕94号)等文件执行。
二、建立镇级规模以上项目交易“绿色通道”
凡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类项目、100万元及以下的货物采购类项目、50万元及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可直接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绿色通道”。
各镇区(街道、社区)向县公共资源交易办提交县发改委项目审批、资金落实和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图纸审查合格报告等材料,并填写《阜宁县国有(公有)资金项目进入绿色通道招标申请表》,经核准后,直接进入“绿色通道”进行招标。招标人可采用简易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评标办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或“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交易服务费可免收招标人应缴纳的部分。
三、加强镇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
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各镇区(街道、社区)要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挂靠财政所或村建办,合署办公),明确专人负责,确保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职责明确、运转顺畅、监管有效。
县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镇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切实维护好健康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各镇区(街道、社区)年初预算,做好采购计划审批和项目概预算评审;加强预算资金拨付管理,凡未按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或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支付相关资金。县公共资源交易办要加强对镇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履职情况监管,对合同履约情况、施工现场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设备进场情况、建筑材料、构件配件的质量等进行“飞检”,检查结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纳入2017年度招投标工作目标任务综合考核。县委农工办、县住建局、水务局、交运局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对镇级建筑工程市场行为进行监管,重点抓好建设单位的建设程序、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等工作,对监理单位进行规范管理,对施工企业资质、转包分包、安全生产、施工许可、人员配备、合同履约、竣工验收、信用评价等环节进行管理和把关。县审计局要对镇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结算审计,将发现的违规问题和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凡未按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或备案手续的,一律不予结算审计。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县相关职能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查处,凡经查实的应招标未招标、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与投标人串通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由县公共资源交易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