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17-01638 组配分类 公益救助
发布机构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04-08 00:00:00
文号 阜政办发〔2017〕30号 主题分类 儿童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宁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阜宁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8日

 

阜宁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我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动各镇区(街道、社区)、各部门深入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04号),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根据《盐城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会议制度》(盐政传发〔2017〕68号)特制订《阜宁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如下:

一、主要职能

在县政府领导下,研究制定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间的沟通与交流;督查、考核成员单位和各镇区(街道、社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落实情况;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县政府办分管负责人和县民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县委农工办、文明办、编办、综治办、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县法院、检察院、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农委、卫计委、地税局、文广新局、法制办、总工会、团县委、妇联、残联、关工委等25个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县民政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室的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联络员。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并可根据县政府要求或工作需要,适时召开部分成员出席的专题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或列席会议。联络员会议原则上2-3个月召开一次,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会议议定的事项及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工作交流。会议形成的决议或确定的事项,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确定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落实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二)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和表彰会,对各镇区(街道、社区)和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有关单位、个人给予表彰。

(三)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在全县的执行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题检查。

(四)联席会议工作经费纳入县民政局部门预算。

四、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县委农工办(扶贫办)

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纳入扶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建档立卡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精准扶贫项目的重点支持范围。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权益。

(二)县文明办

组织全县新闻媒体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提供舆论支持和舆论监督,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并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内容,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测评体系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促进此项工作常态长效开展。

(三)县编办

依托现有救助管理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明确职责任务,强化服务职能,加强人员配备,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正常运行。

(四)县综治办

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严格执行《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积极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措施的落实,对工作不力、措施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严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五)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委

明确部门职责定位,建立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制度,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制,强化家庭监护监督干预,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六)县法院

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对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案件中无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的儿童,及时协调、指派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对各类严重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对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案件,除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经与民政、检察、共青团、关工委、所在社区村(居)委会等相关单位积极沟通协商后,对符合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条件的,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会同上述部门妥善安置、处理好被监护人的生活、学习等后续工作。

(七)县检察院

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加大对逮捕、起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对检察环节涉罪留守儿童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害留守儿童,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查处相关领域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强化法律监督。及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八)县发改委

加大投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设施建设力度,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农村寄宿制学校、村(居)儿童活动场所建设纳入相关专项规划,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九)县教育局

组织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指导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指导各中小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督促指导各镇区(街道、社区)按照“两为主”原则落实好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指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对救助保护机构安排在福利院等服务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的农村留守儿童,完善其入籍、就学等政策。

(十)县公安局

组织做好公安机关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相关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及时表扬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及时向镇区(街道、社区)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快推进户籍制度革新,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

(十一)县民政局

切实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镇区(街道、社区)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镇区(街道、社区)、村(居)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发挥全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兜底作用,及时接受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十二)县司法局

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强化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法律常识,自觉履行监护职责;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等专业法律服务。

(十三)县财政局

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支持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指导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四)县人社局

推动落实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就业创业优待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自主创业的,按规定落实创业优惠政策;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以及贴息补助,并逐步加大创业贷款帮扶力度,增长创业税收减免幅度。

(十五)县住建局

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十六)县卫计委

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受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组织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服务机构等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等服务。指导推动全县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十七)县农委

推动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

(十八)阜宁地税局

推动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九)县文广新局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村留守儿童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指导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二十)县法制办

理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制,建立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制度,强化家庭监护监督干预政策,明确部门职责定位,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细化实施父母或侵害人的处罚措施,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十一)县总工会

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二十二)团县委

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行动。

(二十三)县妇联

依托妇女儿童之家、儿童快乐家园、社区家长学校等阵地,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假期活动、安全普及教育、阅读指导、心理疏导等精神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切实履行监护主体责任,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二十四)县残联

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二十五)县关工委

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结对关爱、帮困助学、代理家长、校外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寄宿制、教育、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工作总体安排予以部署和落实,积极研究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加强资源统筹、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和优势互补,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阜宁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

 

阜宁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郭碧玉  县政府副县长

召集人:张  顺  县政府办副主任科员

陈建华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高晓清  县委农工办副科级

朱中华  县文明办副主任

孙宇辉  县编办副主任

曹文龙  县综治办副主任

邱月娥  县人大内司委主任

刘  军  县法院副院长

单天霞  县检察院专职检委

刘  玲  县发改委副主任

张永洲  县教育局副局长

魏新北  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永生  县民政局副主任科员

周严东  县司法局副局长

姚定洋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国投公司总经理

董  正  县人社局副局长

孙  华  县住建局副主任科员

许素芹  县农委工委主任

李文杰  县卫计委副主任

余谦洋  阜宁地税局副局长

曾克修  县文广新局副局长

李文忠  县法制办副科级

顾  祥  县总工会副主席

孙  昕  团县委副书记

袁  媛  县妇联副主席

张学中  县残联副理事长

袁连美  县关工委副秘书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陈永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8日印发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