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014378688N/2017-01721 组配分类 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阜宁县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7-06-28 00:00:00
文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阜宁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阜宁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阜宁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阜宁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县政府工作部署,我局起草了《关于调整阜宁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17年7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阜宁县城南大厦C座1408阜宁县环保局项目管理科(邮政编码:2244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禁燃区通告反馈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jsfnhbj@126.com。

2017年6月28日

 

附件1:

关于调整阜宁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以及《关于印发盐城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盐大气办〔2017〕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区域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阜宁县现代服务业园区、江苏省阜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阜城街道、金沙湖街道所辖区域。

二、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种类

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阜宁县现代服务业园区和江苏省阜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辖区域的高污染燃料组合为Ⅱ类(较严),阜城街道和金沙湖街道所辖区域的高污染燃料组合为Ⅲ类(严格)。

(一)Ⅱ类

1.单台出力小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Ⅲ类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本通告规定的煤炭及其制品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三、禁燃区建设任务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有机热载体炉、小炉窑、燃煤大灶等燃烧设备。对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炉、窑、大灶等设备,要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其中单台出力小于等于10蒸吨/小时的锅炉在2017年底前,单台出力小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及其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炉、窑、大灶等设备在2018年底前,单台出力小于等于35蒸吨/小时的锅炉在2019年底前完成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清洁能源的,不得继续使用。2019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同时切实加强长效管理,全面巩固禁燃区建设成果。

县发改、经信、住建、环保、城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阜宁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  日


附件2:

《关于调整阜宁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制定依据对照表

阜宁县环境保护局

序号

通告内容

制定依据

1

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以及《关于印发盐城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盐大气办〔2017〕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区域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一、禁燃区范围

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阜宁县现代服务业园区、江苏省阜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阜城街道、金沙湖街道所辖区域。

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盐大气办〔2017〕6号)第5页倒数第三行起: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

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区实际,2017年6月底前,完成新一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禁燃区范围由城市建成区扩展至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鼓励扩大到与居民集中居住地距离较近的其他产业集中区(园区)。

3

二、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种类

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阜宁县现代服务业园区和江苏省阜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辖区域的高污染燃料组合为Ⅱ类(较严),阜城街道和金沙湖街道所辖区域的高污染燃料组合为Ⅲ类(严格)。

(一)Ⅱ类

1.单台出力小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Ⅲ类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本通告规定的煤炭及其制品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一、国家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三、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见表1)。

……

(二)Ⅱ类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Ⅲ类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第3页倒数第五行起:2.分类整治燃煤锅炉,禁止新建燃煤供热锅炉,2019年底前,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4

三、禁燃区建设任务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有机热载体炉、小炉窑、燃煤大灶等燃烧设备。对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炉、窑、大灶等设备,要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其中单台出力小于等于10蒸吨/小时的锅炉在2017年底前,单台出力小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及其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炉、窑、大灶等设备在2018年底前,单台出力小于等于35蒸吨/小时的锅炉在2019年底前完成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清洁能源的,不得继续使用。2019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同时切实加强长效管理,全面巩固禁燃区建设成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各类在用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其他清洁能源。

5

县发改、经信、住建、环保、城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经洗选的优质煤炭。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原煤散烧,禁止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散煤和固硫型煤。

五、《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散煤或者固硫型煤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相关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的设施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或者在其他地区新建每小时十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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