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安监罚〔2018〕J26号
被处罚单位:江苏宁富食品有限公司
地 址:阜宁县阜城工业园区阜益路99-2-12号 邮编:2244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嵇新亮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15251033331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阜宁县财政局县级国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要求,对你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认真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照法定程序对你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把握以及执法程序等进行了认真审议和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并向你单位告知了行政处罚意见,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阜宁县人民政府或者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阜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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