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安监罚〔2018〕J22号
被处罚单位:盐城诚创铸造有限公司
地 址:阜宁县陈集镇杉并路2号 邮编: 2244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岳海坤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13912563085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规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阜宁县财政局县级国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要求,对你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认真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照法定程序对你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把握以及执法程序等进行了认真审议和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并向你单位告知了行政处罚意见,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阜宁县人民政府或者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阜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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