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阜水务字第18号
对县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146号建议的答复
陈海红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村保洁清运人员劳务待遇,保持队伍稳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阜办发〔2016〕29号文《阜宁县农村环境长效管护机制实施意见》,村级管护人员原则上按照常住人口2‰,集镇区域按3‰的比例进行配备,管护人员实行公开竞聘。保洁员按照管护工作量,确定劳务报酬,其中40%为基本劳务报酬,每月发放;60%为考核绩效,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兑现。清运员劳务报酬根据村(居)规模、垃圾量、与垃圾中转站的距离来确定,实行约期约量,按清运量结算劳务报酬。
县财政将农村环境长效管护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按照每年标准村平均8万元实行奖补。县奖补资金奖补到镇区(街道、社区),打卡到人,不足部分镇区(街道、社区)筹集发放。
(单位盖章)
2018年5月22日
联系 人:张红文
联系电话:87218709
抄 送:县人大、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