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城市管理局机构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及路灯亮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我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及路灯亮化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依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路灯亮化专项规划和发展计划,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并同步组织实施。

3、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4、依法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权与监督管理权,负责县城及县政府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管理。

5、负责路灯亮化管理,根据路灯亮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路灯亮化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县城路灯亮化设施建设。

6、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和路灯亮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或者设施。

7、负责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等城市管理政策性收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8、宣传普及城市管理法规政策和科学知识,提高公民城市意识,促进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9、指导各镇区开展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和路灯亮化管理工作。

10、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