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物价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价格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价格改革方案,负责全县价格工作的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监督县级有关业务部门的价格管理工作。

(二)提出全县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建议及相应的调控措施,参与政府调控措施的研究和实施工作,参与价格调节基金、重要商品储备等价格调控制度的管理和特殊情况下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等方面的有关工作。

(三)协管省市以上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提出价格和收费调整的建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县管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作价原则、办法,合理安排各种差价和比价关系,依法组织价格听证,发布价格公告。

(四)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权限参与审批管理收费项目,组织实施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年审和收费统计工作。

(五)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开展反价格垄断,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案件以及不正当价格行为,组织开展明码标价、价格诚信和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受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价格争议,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六)依法负责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工作,开展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

(七)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及时发布价格监测信息,实施价格预测预警,研究提出应对处置价格异动的意见并组织实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稳定。 

(八)负责价格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协助省市级价格部门依法实施价格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组织指导价格认证、价格咨询等工作。 

(九)指导、监督县级有关业务部门以及基层价格监督管理服务站的价格管理工作,指导价格协会工作,开展价格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全县价格管理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价格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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