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物价局文件
阜价发[2017]11号
关于阜宁县中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阜宁县中医院: 你院《关于阜宁县中医院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24号)和《关于调整阜宁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阜价发[2004]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你院停车场实际,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进入你院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辆,可按照车型和停放时间收费,连续停放4小时以内的按一次收费,超过4小时的按天计收,具体标准为: 1、小型车(小轿车、15座以下的面包车、2.5吨及以下的小货车、手扶拖拉机、货运三轮车、三轮摩托车)每次不超过5元、每天不超过8元; 2、中、大型车(16座以上客车、2.6吨以上货车)每次不超过6元、每天不超过10元; 3、机动车接送客、上下货临时停靠未超过15分钟的,不得收取停放服务费。你院可以根据实际,适当延长车辆免费停放时间。 4、对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应当免费。你院可以对残疾人合法驾驶的车辆和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等予以收费减免优惠。 二、实行机动车停放服务计时登记制度。机动车进场停妥后,你院应及时填写“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时单”送交机动车司机。停放服务结束后凭单收费,原单据由你院保管备查,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使用电子计时系统的,应当保存好车辆信息和停放计时档案。 三、非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你院自主确定,停放者自愿停放。 四、你院须在停车场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的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12358),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督查和社会监督。此项收费为经营性收费,应当使用合法票据。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复
阜宁县物价局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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