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宁县农业用水价格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阜宁县物价局

      阜宁县水务局

      阜宁县财政局

     

阜价发[2017]12号

                                                                                

 

关于印发《阜宁县农业用水价格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农业节水,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我们制定了《阜宁县农业用水价格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宁县物价局   阜宁县水务局   阜宁县财政局

2017年5月31日

 

 

宁县农业用水价格核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实现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目标,促进节约用水,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下发的《江苏省农业用水价格核定管理试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农业用水价格的核定和核算。

第三条   各镇以行政村为单元,成立用水协会分会, 协会和分会在性质上属于业务指导关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新建和承包到期的灌溉泵站,采取公开招标和群众满意度测评的方式选定承包人,公开招标的,每座泵站需由3人以上参加竞标。

第四条  渠南大型灌区、渠北中型灌区农业水价实行政府定价,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其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务、财政部门核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价格。

第五条   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

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可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完全成本核定农业用水价格。

第六条   运行维护成本包括维修费、燃料及动力费、职工薪酬、管理维护费用、生产费用。其中:

(一)维修费,指泵站设备、流动机泵、固定渠系建筑物(机房、进出水池、闸、涵、渡槽、喷滴灌、斗农渠等)的拆卸、检修、零部件更换及维护保养等开支。维修费按每亩每年2-4元提取,缴入各镇(街道、社区)用水协会,专款用于本镇(街道、社区)范围内泵站设备、渠系等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支出,如有结余,转作下年使用。

(二)燃料及动力费,指在作业过程中直接耗用的电力、柴油和滑润油、机油等费用,费用按实际消耗量据实核定。

(三)职工薪酬,指参与农业供水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人员支出。由农民用水协会或个人承包管理的水利工程,职工薪酬按照保证灌溉正常运行需要时间,结合阜宁县2016年农民人均收入(15480元)商定,原则上200-300亩的泵站只设一名机工(兼放水),300亩以上的根据需要可增设放水工。职工薪酬原则上每人每年按3-6个月计算(4000元-7500元)。

(四)管理维护费用,指为组织和服务农业供水发生的日常运行管理费用。原则上按每亩每年4元计算,其中1元向农户收取,缴入各镇(街道、社区)用水协会管理,用于分会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3元由政府补助,用于小型水利工程设施长效管护。

(五)生产费用,指其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费用(包括劳动保护用品、低值易耗品、消耗性材料)和水利工程水费。考虑到协会刚运行,单一制水价中水利工程水费暂缓列入,先试点,条件成熟时推进到位。

第七条   农业用水按照“谁供水谁收费,谁用水谁缴费”的原则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农业用水供水经营者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目前我县实行单一制水价,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两部制水价。

(一)单一制农业用水价格=(维修费+燃料及动力费+职工薪酬+管理维护费用+生产费用)÷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

采用完全成本核定水价的地区,成本费用中可增加固定资产折旧费。

(二)两部制农业用水价格分为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其中:

基本水价=(职工薪酬+管理费用+50%维修费)÷农业用水需求量

计量水价=(燃料及动力费+生产费用+50%维修费)÷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

采用完全成本核定水价的地区,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各分摊50%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三)农业用水需求量一般按照农业用水定额计算;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采用供水计量点的年设计供水量并适当考虑3-5年内预计实际供水量计算。

第九条   探索实行农业用水价格分类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

第十条   农业用水价格核定后应当公示,并视水资源稀缺程度和农业用水供需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县、镇两级建立与农民承受能力、节水成效、地方财力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或完全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

补贴的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按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加强节约用水,有条件的地区对各类用水可以实行定额管理,经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各地应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协会和农户给予奖励,引导用户主动节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物价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试行。施行后,如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凡以前制定的有关农业用水价格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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