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物价局文件
阜价发[2017]17号
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苏价工〔2017〕14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降县内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原每立方米不超过4.20元调降为每立方米不超过4.05元。降低后的价格自2017年9月20日起执行,机械表用户按9月20日后的抄表用量执行新气价,IC卡表用户按9月20日后的购买气量执行新气价。
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各相关天然气公司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阜宁县物价局
2017年9月4日
抄送:市物价局,县政府办,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