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阜宁县物价局文件

 

阜价发〔2016〕36号

                                                                                            

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阜宁县自来水公司:

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江苏省“十二五”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33号)、《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4〕120号)、《省财政厅、物价局、住建厅、水利厅、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5号)和《市财政局、物价局、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环保局关于转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盐财综[2016]31号)等文件精神,经依法听证,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县自来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次自来水价格调整的实施范围为全县范围内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类用水、生产类用水及特种类用水。区域供水到户水价实行城乡同水源、同水质、同管网、同价格,实行阶梯水价的范围为县城所有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 区域供水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政策,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
   
 二、优化用水价格分类构成

将供水价格分类由现行的生活用水、非营业性用水、工业服务业用水和特种用水等四种类别,优化为生活类、生产类和特种类三个大类。其中,生活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用水;生产类用水包括工业和服务业用水;特种用水包括洗浴、洗车、饮料等用水。

三、价格水平

(一)调整基本水价
    
各类用水基本水价每立方米上调0.08元,即:居民生活类用水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42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50元,生产类用水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92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00元,特种类用水由现行的每立方米2.52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60元。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根据省、市统一规定,我县县城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80元调整为1.20元,建制镇污水处理费按照0.40元/立方米征收。

(三)完善居民生活类用水阶梯水价政策

1.分档水量及阶梯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相关规定,将居民生活用水量分为三个阶梯。第一、二、三阶梯每户年用水量分别为:200立方米(含)以下、200-350立方米(含)、350立方米以上。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各梯次增加用水量每年60立方米。各阶梯的基本水价比例按1:1.5:3确定,到户价格第一阶梯为每立方米2.90元,第二阶梯为每立方米3.65元,第三阶梯为每立方米5.90元。阶梯水价按年度结算,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总水费=第一阶梯到户价格×第一阶梯用水量+第二阶梯到户价格×第二阶梯用水量+第三阶梯到户价格×第三阶梯用水量。

2.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价格。如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医院、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等非居民用水,其基本水价调整为1.60元/立方米,到户价格调整为3.00元/立方米。
    3.对困难家庭优惠政策。对
城乡建档立卡的低收入户,每年每户补助水费10元。
 
  4.阶梯水价收入用途。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后,增加的收入用于供水企业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阶梯价格相对稳定。

四、其他事项
 
  你公司要积极落实好水价调整的相关工作,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以上通知自
2017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附件:阜宁县自来水价格明细表

 

阜宁县物价局

2016年12月14日

抄送:市物价局,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财政局、县水务局

附:

阜宁县自来水价格明细表

 

用水 类别

阶梯划分

用水量

m3

基本水价

(元/m3

水资源费

(元/m3

污水处理费

(元/m3

到户价格(元/m3

生活类用水

第一阶梯

每户年用水量≤200 m3

1.50

0.20

1.20

2.90

第二阶梯

200m3<每户年用水量≤350 m3

2.25

0.20

1.20

3.65

第三阶梯

每户年用水量>350 m3

4.50

0.20

1.20

5.90

非居民用户


1.60

0.20

1.20

3.00

生产类用水



2.00

0.20

1.20

3.40

特种类用水



2.60

0.20

1.20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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