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物价局文件
阜价发〔2016〕37号
关于完善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2010]287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工〔2015〕249号)等文件精神,经依法听证,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县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由原规定的每立方米3.85元调降为每立方米3.40元。
二、建立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1、联动概念。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是指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与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变动实行联动,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变动不参与联动。
2、联动条件。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同向调整下游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累计变动幅度未达到5%,或者在同一联动周期内实施联动后,天然气门站价格又发生变动的,累计到下一联动周期计算。
3、联动公式。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时,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可参照(但不限)如下计价方式作相应调整: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调整期居民天然气门站综合价格(含税)-基期居民天然气门站综合价格(含税)]÷(1-管道天然气供销差率)。
其中,居民天然气门站综合价格为不同气源门站价格按照销售量加权价格;管道天然气供销差率原则上按实确定,上限为5%。
4、联动周期。根据国家门站价格调整适时调整,一般不低于半年。
5、联动程序。当符合联动机制规定的条件后,经县物价局对经营企业进价变动情况审核后,报县政府同意实施,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政务网站公布联动后的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三、其他事项
1、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各相关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各管道天然气企业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天然气进货情况统计表(主要包括开票日期、发票号码、进货数量、单价和金额)、发票复印件报送县物价局备查。
以上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机械表用户按1月1日后的抄表用量执行新气价,IC卡表用户按1月1日后的购买气量执行新气价。
阜宁县物价局
2016年12月14日
抄送:市物价局,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