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物价局文件
阜价发〔2018〕5号
关于公布供水、供气经营服务性收费
清理结果的通知
县各自来水、燃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自来水、天然气等公用事业价格行为,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清理供水供气专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苏价工〔2016〕173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供水、供气、供热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苏价工〔2017〕145号)要求,现将我县居民供水、供气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清理结果是供水、供气单位为居民提供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二、供水、供气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应将具体收费项目与标准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18年2 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阜宁县居民供水、供气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阜宁县物价局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