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物价局关于明确民办幼儿园 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阜价发[2018]13号 县各民办幼儿园: 根据《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盐城市物价局 盐城市教育局 盐城市人社局转发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盐市价发〔2018〕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县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收费管理规定 民办幼儿园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幼儿园收费项目按省统一规定,包含: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伙食费、托管费、校车费)和代收费。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我县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托管费收费标准仍执行各园2018年春学期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如需调整,按规定自2019年新学年开始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政府财政补助、家庭承受能力以及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等级等因素提出申请,报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可以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方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 二、监督管理要求 县各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相关规定,严禁收费开办各类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严禁跨学期预收保教费、住宿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内容与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一致。 我局将于2018年下半年开展幼儿园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
阜宁县物价局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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