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标准规范;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政府批准或报备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并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组织拟定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监管职责。

(六)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进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督促检查县有关部门和镇区(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七)依法承担对全县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负责对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八)依法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发布全县质量状况公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制定全县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组织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的依法处理。

(九)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处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投诉和举报工作;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组织协调全县有关部门专项打假活动,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十)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依法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完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工作机制,促进企业诚信建设。

(十一)负责商标、名牌产品、商号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商标、名牌标志、商号专用权;开展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名牌产品、知名商号的培育、审核、申报工作;依法保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证明商标、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组织推广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贯彻实施,组织实施工业、农业、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负责全县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三)负责计量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监督国家计量制度在全县的执行;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行为、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

(十四)负责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充装、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资格;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五)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产业政策。

(十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监督抽查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材料的质量;负责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

(十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十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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