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0923100019/2018-02264 组配分类 征地拆迁
发布机构 阜宁县国土局 发文日期 2018-03-09
文号 阜国土征告〔2018〕第25号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拟征地告知书(阜国土征告〔2018〕第25号)

阜国土征告〔2018〕第25号

罗桥镇沿街村九组及有关农户

一、拟征土地用途:工业

二、拟征土地位置:东至:道路;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宁罗机械二期征地(详见规划红线图或宗地图所示)。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93号)文件规定

地类

土地补偿费(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

农用地

24

1.4万元/人

建设用地

24


未利用地

12


(二)根据苏政发〔2011〕40号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按实补偿,涉及拆迁安置的,由拆迁人按相关规定负责拆迁安置;青苗补偿费标准:1.68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所涉及需安置农业人口名单的确定及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需安置农业人口统一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具体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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