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9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05-28 09:28 浏览次数: [字体: ]

对于妙庆委员提出的关于政府部门引导支持宗教场所兴办养老院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将其闲置用房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的,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并满足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绿色建筑等要求。

一、关于养老机构行政许可的问题。《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48号)第二章第六条明确了相关条件和程序:(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关于享受与社会非营利民办养老机构相等的专项补助的问题。

如该养老机构符合许可相关规定,可以享受护理型床位补助、运营补助、人才培养等激励政策。养老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有线电视基本维护费按照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养老服务设施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免收一次性接入费。

感谢您对养老体系建设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

                                                            阜宁县民政局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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