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阜宁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宁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全县公路事业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在公路总体规划范围内,经交通运输部门认定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涵及安全防护设施。其他未纳入农村公路管理体系的道路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符合国家公路总体规划要求,根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 县道规划由县交运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各镇区(街道、社区)编制,县交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审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交运局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项目应当符合公路规划,对未纳入公路规划或与公路规划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不予认定为农村公路。
第五条 规划新建开发区、镇村、学校、厂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其建筑外缘与公路用地界(外延)最小间距县道不少于30米、乡道不少于25米,并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建设,以保障公路的运营安全与畅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土地使用和建设许可,建设单位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项目建设,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规划和新建公路应当合理避让已建成的建筑群。
第六条 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规划、建设铁路、河道、管线、绿化等各类设施,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由县交运局审批,并报县政府备案。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县交运局负责对政府投资的农村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大中修等建设的程序、投资、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路路基、路面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进行设计、建设。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成后,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根据公路行政等级移交相关管养单位。
第十条 各镇区(街道、社区)应结合实际,确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与巡查部门,并对日常养护与巡查质量进行监督。县交运局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对全县道路桥梁定期检测,每年提交道路桥梁检测评估报告,由管养单位根据检测结果编制年度维修改造计划报县农路办审批。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大中修和日常养护资金纳入县、镇两级财政预算,同时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穿(跨)越公路等涉路施工活动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增设的,参照《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由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许可。
第十三条 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穿(跨)越公路等涉路行政许可应按规定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县道、乡道等县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由县交运部门按标准收取;村道和各镇区(街道、社区)投资建设的道路由各镇区(街道、社区)参照执行。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赔(补)偿费按《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赔(补)偿费应用于路产损失的恢复,县道及县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的路产损失恢复由县交运局负责实施;乡、村道及各镇区(街道、社区)投资建设道路的路产损失恢复由各镇区(街道、社区)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交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关于印发阜宁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解读.dochttp://funing.yancheng.gov.cn/art/2019/10/3/art_11565_32958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