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8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12-13 10:33 来源:阜宁县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韩红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提案”我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0年在县委、县政府及现政协的大力支持下,首次召开了 “全县物业管理工作会议”,并出台了《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阜政发2010116号),2013年对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并印发《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阜政发201316号),该文件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及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属地社区的职责,对全县的物业管理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

为配合实施意见的落实,推动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县政府办等部门又相继出台了配套文件:《阜宁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阜价发201026号)、《阜宁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阜建发201026号)、《关于印发阜宁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评定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10112号)、《关于印发阜宁县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10166号)、《阜宁县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考核管理暂行办法》(阜房字201304号)等一系列文件。

目前来说,从制度上是相对健全的,根据修订后的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全县的物业管理也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目前最大的难点是各部门相关职能没有发挥,形成不了物业综合管理的能力。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通过业委会成立可由业委会选聘物管企业并行使监督权利,从而让物业管理更规范化、常态化。

尊敬的韩红平委员,小区的物业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需要各级领导的关心和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更重要的是要尽快建立镇区主体、行业主管、物业服务、企业主导的物业管理体系,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物业管理工作近几年虽有所改善,但仍存在着诸多不尽人意的方面,我们以您的提案为工作目标,强化工作职责,转变工作态度,不断研究,探索物业管理工作中的新问题,探讨破解相关问题的有效途径,尽最大努力改变全县物业管理的现状,让领导满意,让业主满意,让社会满意。

特此答复。

 

 

 

2018年5月8日

 

联系人:孟钧

联系电话: 13485263110

抄送:县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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