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伟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和指导我县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案”我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第十五条同时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我局将指导督促各建设单位、小区业主按照条例规定准备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指导配合属地街道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推动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尽快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