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政策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
创业工作的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和市政府办《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8〕47号)和省、市富民政策等文件要求,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县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全民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1.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实施全民创业行动计划,持续推进“双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进一步优化“3550”改革。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扩大“多证合一、一照一码”适用范围,推进“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登记改革,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成本。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向镇区(街道)、村(居、社区)延伸,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责任单位:县发改委、人社局、政务办、市场监管局、编办、财政局)
2.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全民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初次创业补贴、创业场所租金、水电补贴、创业贷款贴息、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孵化补贴、购买创业培训成果、创业师资培养、创业导师队伍建设等。(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
3.加大创业贷款扶持。县财政安排2000万元作为富民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由经办银行按照不低于1:8的比例发放贷款。扩大创业贷款对象范围,支持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创业者。对个人创业者创业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贷300万元。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执行。在限定额度和期限范围内由县财政按规定予以据实贴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金融办、人行)
4.鼓励初始创业。对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实行免费创业培训,对组织创业意识培训规模达50人以上场次的,给予培训机构每场2000元补贴。在县内首次成功创业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创业主体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创办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分别给予1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给予每年2000元场地租金、水电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初创小微企业吸纳劳动力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1000元、累计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照纳税总额的50%、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
5.推动创业载体建设。被上级人社部门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创业培训(实训)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5万元、60万元创业培训基地运营补贴;被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0万元的创业基地运营补贴,每成功孵化一户创业企业给予3000元补贴。对创建成省级创业型园区、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各镇区、街道、社区)
6.培育创新创业典型。定期开展“创业之星”评比活动,评选出10名“全民创业之星”和10 名“返乡创业之星”,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评为“全民创业能手”“返乡创业能手”的,分别奖励4000元、2000元。对在国家、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奖项的,再分别给予所获奖金同等金额的奖励。对获评市级、省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按每个项目2万元、10万元标准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县委农工办、县民政局、团县委、妇联、财政局)
二、坚持多措并举,推动返乡就业创业
7.解决后顾之忧。对首次在县内工业20强、60家重点骨干企业和新上重大工业项目(以下统称为重点企业)就业满6个月且参加社会保险的返乡人员,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返乡差旅、误工费用补贴;对首次在阜购置商品住宅的,按购房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帮助返乡人员做好社会保险转移续接和子女转学工作,在政策和条件允许情况下,统筹帮助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责任单位:县人社局、住建局、教育局、财政局)
8.鼓励技能人才返乡。对返乡就业人员,提供首次免费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首次在我县企业就业且参加社会保险的返乡人员,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首次在我县企业全职工作且参加社会保险的返乡技能人才,三年内每年分别给予2.4万元、1.8万元的薪酬补贴,租房的每年给予4800元、3600元的租房补贴,在阜购买首套商品房的给予房价总额6%、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购房补贴。对获得“大国工匠”“江苏大工匠”“江苏工匠”“盐城工匠”等荣誉称号的,自获奖或来阜工作下月起3年内每年分别给予3.6万元、2.4万元、1.8万元薪酬补贴;对获得“大国工匠”“江苏大工匠”“江苏工匠”“盐城工匠”等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优先推荐参加劳模等各类表彰评选,每年享受1次免费体检。对首次来阜就业的外来人力资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人社局、人才办、总工会、住建局、财政局)
9.坚持招工招商并重。依托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驻外招商点、商会等载体,在我县在外人员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返乡乐业服务窗口,为在外人员提供就业创业“一条龙”服务,县财政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贴。鼓励镇区(街道、社区)、部门动员在外人员返乡就业,积极为县内重点企业提供招工服务,当年为非本辖区单个企业(项目)招聘满50人或多个企业(项目)招聘累计满80人,首次在重点企业就业满3个月且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抵算一定的项目投资额,实际投资额分别按每人15万元、1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委、项目办、人社局、财政局,各镇区、街道、社区)
10.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配套设施,满足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对返乡夫妻双方均首次在县内重点企业就业满3个月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不能提供夫妻房需在外租赁宿舍的,给予房租一半且县城、开发区和高新区不超过300元/月的房租补贴,费用由所在园区(街道)承担,期限不超过2年。增加县城公交车通达密度,在县重点企业附近设立停靠站点,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定时定点开通客运班次,满足员工的上下班交通需求。对首次进入县内重点企业就业6个月以上且参加社会保险的返乡人员,提供为期1年的免费乘车绿卡。(责任单位:县交运局、财政局,相关园区、街道)
11.强化考核激励。县将返乡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年终目标任务综合考核范围。同时,对返乡就业创业工作进行单项考核,对先进镇区(街道、社区)、村(居)予以经济奖励,镇级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村级设立一等奖5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20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所得奖金50%用于工作经费,50%奖励有功人员。(责任单位:县考核办、人社局、财政局)
三、突出分类指导,保障重点群体稳定就业
12.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大力实施“才·阜行动”,积极兑现引才激励政策,通过政府、企业、高校等多方联动,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来阜就业创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引导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创业和到中小微企业、城乡基层就业,将求职创业补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鼓励见习基地将奖励资金用于办理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苏北计划”招募高校毕业生和期满考核合格人员定向招聘工作,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责任单位:县人社局、人才办、教育局、经信委、财政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团县委、残联。)
13.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全面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服务等相关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依照社会保险隶属关系,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按企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费的,分别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严格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大力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帮助有部分就业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实现就业,并获得一定收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民政局、残联。)
14.推进闲置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积极开发适合陪读家长、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等特殊群体的就业岗位,实行灵活工时制度,推广建立“陪读家长工坊”“扶贫车间”等就业载体,创建一批特殊群体就业示范基地。对低收入农户劳动力首次在县内稳定就业,且年工资性收入达6000元的,在其岗位适应期(按2个月计算)给予500元/月的工资性补贴。对到学校附近或镇村合适位置新上加工车间吸纳陪读劳动力或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达一定数量的,使用门市或住宅用房按照县城、其他镇区分别给予每年6000元、3000元的房租补贴;厂房按照县城、其他镇区分别给予每月5元/平米、4元/平米房租补贴,其中“陪读家长工坊”“扶贫车间”最高每户分别不超过50000元/年、10000元/年,另按2000元/年的标准给予水电补贴,补贴期限均不超过2年。同时给予用人主体按照陪读家长300元/人、低收入农户劳动力500元/人标准一次性岗位补贴,陪读家长新实现稳定就业的同时给予学校300元/人的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经信委、县委农工办、县教育局、民政局、扶贫办)
15.促进退役军人创业就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完善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积极提供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创业孵化。对自主就业的,强化教育培训,兑付优惠政策,遴选优秀退役士兵到村(社区)任职;对自主创业的,有针对性地提供“一站式”开业指导、注册登记和跟踪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市场监管局)
四、强化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
16.支持城乡劳动者参加培训。对参加县内定点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并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城乡劳动者,分别按照300元、600元和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50元/天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且不可以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对生产一线岗位、符合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参加职业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培训成本,分别给予最高1500元、3000元、4000元/人的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由36个月调整到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分别为600元、1000元、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技能提升补贴,与企业培训补贴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
17.加大企业培训补贴力度。对企业新招用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在职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经考核培训合格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
五、调动各方力量,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
18.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服务。对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村级集体组织和个人等帮助组织我县在外务工人员、本地闲置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首次进入县内重点企业就业,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就业满一定期限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分别给予1000元/人、1000元/人和2000元/人标准的劳务补贴。其中,组织在外务工人员、本地闲置劳动力就业满3个月、6个月时分别各给予500元/人的劳务补贴;引进外来劳动力就业满3个月、6个月时分别各给予1000元/人的劳务补贴;对村级集体组织输送人员进入重点企业就业所得劳务补贴,50%用于工作经费,50%补贴给组织者。支持职业教育机构服务企业,对为县内重点企业输送培训学员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职业教育机构,按照实际输送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补贴;对组织在校学生到县内重点企业实习(见习)或工学交替满2个月的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实际输送人数给予300元/人的补贴。鼓励重点企业结合生产特点实行劳务外包或使用劳务派遣工,符合条件的按照上述标准补贴给企业。(责任单位:县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
19.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及时更新、维护在外人员、闲置劳动力等基本信息库,摸清企业用工需求,运用阜宁就业创业网、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常态化推送县内就业创业政策和企业招聘信息,适时向县内缺工企业精准推送人岗匹配的求职信息,定期举办返乡恳谈、专场招聘等活动,实现供需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县、镇、村三级服务就业创业工作联络微信群,各行政村居要建立在外人员微信群,加强联系沟通。鼓励县内重点企业积极参加各类招聘活动,参加县统一组织的外出招聘活动所需摊位费、宣传费、差旅费等经核定后由县财政承担;县内引才用工招聘活动通告、重点企业招聘信息需要在县内新闻媒体发布的,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相关单位优先安排免费刊载、播出。(责任单位:县人社局、经信委、新闻信息中心、广播电视台、外宣办,各镇区、街道、社区)
六、其他相关事项
20.为有效推进就业创业工作,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上述奖补。上述奖补资金由符合奖补条件的对象提出申请,按程序实行即报即审,即批即兑,符合条件的由县财政直接打卡到户。(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及相关部门)
21.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3年。过去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同一事项和其他有效文件有重复的,本着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国家、省、市新出台扶持创业就业政策,按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