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类型及发放标准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1、资格条件:本县户籍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过违反政策生育行为的,不作为计划生育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江苏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2、扶助标准:每月80元奖励扶助。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1、资格条件:本县户籍独生子女伤残、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2、特别扶助标准:扶助标准:伤残每月500元、死亡每月600元,自2016年起,年满60周岁的分别每月享受700元、80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女方未满49周岁,男方已满50周岁时,男方可先享受奖励扶助,到女方年满49周岁,双方转入特别扶助。
三、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县属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
1、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本县城镇居民户籍;
(2)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1996年1月1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和一次性奖励待遇的企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职工。
2、扶助标准:一次性奖励2400元。
四、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非从业居民一次性奖励金。
1、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本县户籍年满60周岁;
(2)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不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或未享受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含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的本县城镇非从业居民。
2、扶助标准:一次性奖励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