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完善机动车停放收费机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根据《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我县停车场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停车场收费价格管理形式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包括:
1、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2、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3、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4、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非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收费,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所指停车设施不包含依法在城市道路上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
二、停车场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一)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费标准
由县发改委根据停车场的设备设施及提供相关服务等情况核定。
(二)收费优惠减免范围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免费停车时间为30分钟。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车辆实行免费停车1小时优惠;对持有C5驾驶证且由残疾人本人合法驾驶的机动车停车实行免费停车3小时优惠。
政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及分中心配建的停车场对办事人员车辆免费停车时间不少于1小时,有条件的实行免费。
各类停车设施对执行公务且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明显标识的军车、警车、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实行免费停车。
三、规范停车收费行为
所有对外收费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必须按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规范化的标价牌,公示停放收费价格管理形式、收费标准、免费时间及优惠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阜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