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改善我县能源结构,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工商企业用气成本,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县内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原每立方米不超过4.05元降低为每立方米不超过3.95元。降低后的价格自2020年11月6日起执行,机械表用户按11月6日后的抄表用量执行新气价,IC卡表用户按11月6日后的购买气量执行新气价。
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各相关天然气公司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阜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