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建筑业发展新形势,提升我县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做强“阜宁建造”品牌优势,促进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县出台了《关于促进全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依据和指导思想
建筑业是我县的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富民产业,作为“中国建筑之乡”和“江苏建筑强县”,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县建筑产业一直保持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位居全市第一、全省前列,为我县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及富民征收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建筑业规模速度型的粗放增长方式已难以为继。国家、省、市发布了许多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新政策、新要求,推动建筑业全面深化改革,培育行业发展新动能。近段时间,我县的建筑房地产业发展出现了效益偏低、后劲不足等一系列问题,且周边县市已密集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建筑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我县建筑产业领先优势不断缩小,2017年6月30日出台的《关于印发阜宁县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阜政办发〔2017〕50号)内容不够完善,加之此文件有效期三年,至2020年结束,急需制定新的政策激励相关企业创新突破。《实施意见》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江苏建造2025行动纲要》(苏建建管〔2017〕5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南通、扬州等建筑业发展较好地区的相关文件内容,出台了此《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目标任务
以富民增收、提质增效为目标,着力提升我县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推动建筑企业转型升级。三年内,全县建筑业总产值实现翻一番,突破1000亿元;培育产值超100亿元企业3家,超50亿元企业5家,超 10亿元企业20家;新增特级资质1-2家,壹级资质5家;创“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2项,省级优质工程奖10项,市级优质工程奖30项;建成1个国家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3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
三、《实施意见》的推进措施
《实施意见》通过全面实施“绿色建筑+”工程、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培育扶持建筑龙头企业、鼓励建筑企业争先创优、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加强建筑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建筑企业合作共赢、大力推进园区建设、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等十项措施,明确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我县建筑业转型发展方向,及重点工作,引导建筑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实施意见》的奖励办法
《实施意见》根据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及阜宁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奖补措施,对企业经营发展、资质晋升、新技术运用、创新创优、外建施工市场开拓、税收、人才培养、产业园企业等多个方面进行奖补,覆盖面广、奖金数额大,可有效调动企业转型升级的积极性,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1. 对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且预制装配率达到50%的商住楼项目,按照200元/平方米进行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房地产企业使用装配式建筑开发成品房发生的实际装修成本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对于购买成品住房的家庭,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财政补贴。
2. 对绿色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的项目,按二星、三星级设计标识分别奖励20元/平方米、30元/平方米,获得运行标识再奖励10元/平方米,单项绿色建筑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项目在竣工交付后,房建项目按规划建筑面积给予5元/平方米的奖励,市政项目按照设计费的5%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 对成功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奖励300万元;对成功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设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或新增建筑产业现代化投资项目,项目当年生产性设备投入额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的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荣获“盐城市星级企业”称号的,按三星、四星、五星分别奖励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
4. 对获得“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建筑企业,奖励3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奖励30万元;对获得发明专利的建筑企业,奖励20万元;对独立和参与编制国家级行业标准的建筑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建筑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的建筑企业,奖励5万元。
5. 对注册在我县且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建筑企业,奖励5万元,在境外独立签约且完成合同额在5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1000-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6. 对建筑企业当年在阜入库税金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装配式生产企业当年在阜入库税金超过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7. 对我县建筑企业,外建市场在我县实交税额较上一年度增加的、归地方政府留存部分,按照80%奖励企业;对应在外地预缴的2%增值税,因超过预缴期限而回我县缴纳的,归地方政府留存部分,按照50%奖励企业。
8. 对外地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施工企业将注册地变更至我县的,奖励50万元;对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县注册分公司,增值税在我县缴纳超出预缴2%及附加的,归地方政府留存部分,按照30%奖励企业。
9. 对建筑企业当年初始注册的一级建造师和新获高级职称的个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以上建筑类劳动技能竞赛奖项的建筑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对项目作业工人经阜宁县建筑产业现代化培训基地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率达100%的企业,当年新培训工人按600元/人,继续教育工人按400元/人进行财政补助。
10. 对入驻阜宁绿色智慧建筑产业园,且正式投产的装配式构件生产企业进行部品部件生产补助,支持入园企业承接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对实际投资在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不予补助。对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如当年实际产量在设计产能10%(含10%)—20%(含20%)的,给予总投资4%的补助;如当年实际产量在设计产能20%—30%(含30%)的,给予总投资3%的补助;如当年实际产量在设计产能30%—50%(含50%)的,给予总投资2%的补助;如当年实际产量在设计产能10%以下或超过50%以上的,原则上不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销往县外的装配式构件给予1元/吨/公里销售补助,公里数按出阜宁县的公里数计算,最高按150公里计算,超出部分不予补助。
五、《实施意见》的组织保障
《实施意见》中明确成立阜宁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为企业提供多部门、多方位的扶持和指导,提升服务监管水平,营造优良环境,为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附件: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