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新修订的《阜宁县水旱灾害应急预案》《阜宁县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预案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宁县水旱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工作职责
2.3 办事机构
2.4 其他防御组织机构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预防信息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l 总体要求
4.2 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4.3 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4.4 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4.5 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4.6 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告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4.12 慰问及派工作组
4.13 信息发布
4.14 应急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 后期处理
6.1 救灾
6.2 社会救助
6.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4 水毁工程修复
6.5 滞洪区补偿
6.6 灾后重建
6.7 保险
6.8 防汛防旱工作评价
7 奖 惩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全县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能力,及时妥善处置因暴雨、台风、干旱等造成的各种自然灾害,保证防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以及《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江苏省水旱灾害应急预案》《阜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境内发生的以及邻县发生但对阜宁产生重大影响的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洪水、渍涝、台风、干旱、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堤防决口、坍塌、倒坎倒坡、垮闸、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方针,防汛防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现代化的能力和水平。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安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县防御水旱灾害工作指挥机构为阜宁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县防指由指挥、副指挥及成员单位组成。县防指由县长任指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人武部部长、公安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水务局局长等任副指挥。
县防指成员单位包括: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工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供销总社、融媒体中心、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中石化阜宁石油分公司、阜宁水文监测中心、船闸管理所、总渠阜宁腰闸管理所等单位。
2.2 工作职责
2.2.1 指挥机构职责
县防指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县水旱灾害防御的政策、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及时部署落实水旱灾害防御的各项准备工作,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下达应急抢险指令,掌握全县水旱灾害防御动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水旱灾害防御抢险救灾并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措施,开展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 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武部:协调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支持抗洪抢险;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重要物资转移,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县水旱灾害宣传工作导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水旱灾害防御的新闻宣传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水旱灾害期间电力设施等正常运行。负责协调安排水旱灾害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损毁工程修复计划以及水旱灾害救灾资金计划。负责协调保障灾区生活物资供应,组织做好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指导协调各运营商(电信、移动、联通)做好水旱灾害期间通讯设施等正常运行,指导督促工业等企业做好水旱灾害自保工作;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检查校舍、围墙安全,指导师生防灾避灾,加强师生水旱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打击阻挠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水旱灾害救灾救济物资以及破坏水旱灾害防御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御水旱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转移和安置。
县民政局: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好福利院和城乡特困户防灾救灾工作及受灾情况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迁移安置灾民。
县财政局:按规定保障救灾工作所需资金,及时安排下达抢险救灾、损毁修复等水旱灾害应急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防治因水旱灾害影响导致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指导开展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林业减灾和生产恢复。
阜宁生态环境局: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提供与发布工作;组织环境应急监测。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水旱灾害期间燃气设施等正常运行。负责指导城区排水防涝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组织协调城市排水除涝工作;疏通城区主、次干道地下排水管网、板涵,排除城区下凹式立交道路积水,大涝时做好与外部河道相通的排水管道口门的封闭;组织落实建筑施工工地的防汛防台和指导各地做好城镇高楼塔吊、广告牌等高空构筑物的加固工作;负责指导园林管理部门、各住宅小区的防汛防台工作;负责各小区及地下车库排水管网畅通,排水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和积水排除;负责全县人防指挥工程防台排涝的管理和督查;负责督促县本级公共人防工程做好防台排涝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违法事件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县城店铺招牌和户外广告设施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加强路灯的管理工作,防止发生意外事故;负责对县城沟河倾倒垃圾等行为的监管工作,保障沟河通畅。
县交运局:负责水旱灾害期间公路、水运设施安全工作;负责制定铁路、高速公路沿线下穿通道、涵洞的度汛预案,指导涉及的镇区(街道、社区)落实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度汛;发布县内重要河道航行警告,督促指导船舶安全避险,及时开展遇险船舶的搜寻救助工作;负责安排危险区域人员撤退交通工具,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调运,协同公安机关做好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工作,保障抢险救灾车辆船只的畅通。
县水务局:承担阜宁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洪涝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水情、工情、险情信息监测预报预警,承担水旱灾害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防汛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和各级水利防汛物资储备调运,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水毁修复,提出防汛抢险经费安排计划。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渔船回港和河湖养殖人员上岸避风;负责鱼罾、鱼簖、鱼坞、网箱等阻水障碍的清除;做好农业、渔业遭受水旱灾害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做好农业灾害情况统计、灾后防疫和抗灾救灾技术指导服务。
县文广旅局:负责指导各级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旱防台宣传工作;督促受台风暴雨影响地区旅游景区、景点的防御工作以及游客的转移安置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核查报送灾区医疗卫生信息;指导事故发生地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根据需要协调县外医疗卫生救援资源开展医疗卫生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水旱灾害防御期间应急抢险救援及救灾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统一调度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及装备;提出水旱灾害抢险救援和救灾补助经费安排计划,指导开展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全县气象监测工作,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实时提供相关气象信息。
县消防救援大队:按指令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协助地方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群众。
县供销总社: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调节作用,做好应急期间农副产品的供应和市场稳价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他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做好水旱灾害宣传报道工作。
县自来水公司:负责供水设施安全管理,确保供水安全。
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安全生产和电力应急管理工作、电力建设工程和电力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协调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通讯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通讯畅通;做好抗御特大洪水、局部强降雨、强台风等灾害时应急通讯的准备和落实工作;按照县防指要求及时发布水文气象和其他相关防御预警短信。
中石化阜宁石油分公司:负责水旱灾害应急所需成品油货源的组织、储备、供应和调运。
阜宁水文监测中心:负责及时提供相关水情、雨情信息,做好水情预测预报、总结评估工作。
阜宁船闸管理所:做好管辖范围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工作;严格执行各项防汛调度指令。
总渠阜宁腰闸管理所:做好管辖范围水利工程的水情调度和安全运行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防汛抗旱防台相关工作。
发生特大或重大水旱灾害时,县防指根据需要可设立综合协调组、信息发布组、抢险救援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专家支持组、救灾核灾组、执法安全保卫组等工作小组,分工负责紧急情况下的抗灾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协调处理抢险救灾相关事宜,协助县防指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信息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水务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抢险救援组:由县人武部、应急管理局、水务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协调、组织抢险应急队伍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协调、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力量。
通信保障组:由县工信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保障通信畅通。
后勤保障组:由县发改委、财政局、交运局、应急管理局、卫健委、供销总社、供电公司、中石化阜宁石油分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落实抢险救灾资金,保障抢险救灾物资,确保应急需要。
专家支持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参加防御和处置灾害和重大工程险情会商,为县防指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
救灾核灾组:由县发改委、应急管理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有序开展灾害核灾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制定救灾方案。
执法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交通秩序、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清理河道湖泊行洪障碍等。
2.3 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为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县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务局局长兼任。
县防办按照县防指的部署要求,组织协调全县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指导督促镇区(街道、社区)和有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2.4 其他防御组织机构
县防指设立总渠、入海水道、废黄河防汛防旱分指挥部,沿河沿荡防汛防旱分指挥部,县城城市防洪分指挥部。各镇区(街道、社区)成立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阜宁县防汛防旱应急指挥体系图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预防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部门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指。气象、水文部门组织对重大、特别重大灾害性天气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县政府和县防指。
当预报即将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时,县防指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发生洪涝时,气象和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2小时内报到县防指,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县防指,各镇区(街道、社区)防办应每2小时向县防指报告一次本地的雨情、水情、工情,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当主要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镇区(街道、社区)防办、水务、水文和气象部门应加强工程监测,按照防御洪水预案要求有计划地增加巡查力量,并及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县防指。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各地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县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抢险情况,便于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3.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县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灾情,各镇区(街道、社区)应及时上报县防指,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2小时内将情况书面报到县防指。县防指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有关部门应按照《江苏省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县防指应掌握全县水雨情变化、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镇区(街道、社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应按照《江苏省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上报。
3.1.5 水质信息
水质信息主要包括:水质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水质指标、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生态环境、水文部门要加强监测,遇水质污染时应及时上报县防指。县防指应掌握水质水情变化,及时做好防污调度。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预警预防准备工作
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防大旱的思想准备。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防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防旱责任人、防汛防旱队伍,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
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通信准备。确保水旱灾害期间通信线路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防汛防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防汛防旱日常管理。加强防汛防旱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洪水预警
当河道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县防指应及时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2.3 雨涝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县防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雨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台风预警
根据省、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气压等)信息,县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县政府和县防指。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县防办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做好主要河道堤防的防范工作。县防指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
3.2.5 滞洪区预警
滞洪区所在镇区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由有审批权的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组织审批。
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县防指。
滞洪区当地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部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2.6 干旱预警
县防指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防指要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7 供水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县防指和县自来水公司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水旱灾害预警支持系统以省市防汛防旱指挥系统为基础,包括信息采集、通信和计算机网络、决策支持系统三大部分。为更好地进行水旱灾害的预警、决策工作,各镇区(街道、社区)也应建立并逐步完善信息传递高效、反馈快捷的预警支持系统。
3.3.1 防御洪水方案
县防指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上报市防指审查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凡经审批同意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
3.3.2 抗旱预案
县防指应根据实际编制抗旱预案,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各类抗旱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审批,上报市防指备案,凡经审批同意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单位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是: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强化纪律,依法防汛;快速反应,保障有力;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科学调度,防抗结合,确保实现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目标。
4.1.2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县防指负责骨干水利工程调度,其他水利工程分级管理调度,必要时由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直接调度。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地方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工作。
4.1.5 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部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或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同时上报县防指。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堤防出险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或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预计将影响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防旱指挥部通报。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防旱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
4.2 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淮河流域发生一般洪水,本县发生一般洪涝。
(2)主要河湖在警戒水位以下,正常行洪流量:洪泽湖蒋坝水位11.80~13.50m;淮河入海水道行洪流量1000m3/s以下,苏北灌溉总渠行洪流量600m3/s以下,腰闸上水位6.00m以下,腰闸下水位5.50m以下;废黄河行洪流量150m3/s以下,废黄河童营站水位6.80m以下;射阳河阜宁水位接近1.30m、马家荡水位接近2.50m,并有上涨趋势。
(3)全县受旱面积40万亩以下;主要河湖水位:洪泽湖水位11.3~12.5m,省调度方案不向总渠供水;射阳河阜宁水位0.20~0.40m,马家荡水位1.0m,总渠腰闸上水位4.00~4.20m,腰闸下水位1.80~2.00m,废黄河童营站水位4.00~4.20m。
(4)县城轻度干旱,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5~10%。
(5)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6~7级、或者阵风8级以上,24小时降雨量50mm以上,或者已50mm以上且可能持续出现大雨。
4.2.2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办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防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2)由相关镇区(街道、社区)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防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御措施或组织抗旱,赴一线指导防汛防旱工作,并将防汛防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县防办。
4.3 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淮河流域发生较大洪水,本县发生较大洪涝。
(2)主要河湖普遍超警戒水位,出现较大流量:洪泽湖蒋坝水位13.50~14.20m;淮河入海水道行洪流量1000~1800m3/s;苏北灌溉总渠行洪流量600~700m3/s,腰闸上水位6.00~6.50m,腰闸下水位5.50~5.80m;废黄河行洪流量150~200m3/s,废黄河童营站水位6.80~7.10m;射阳河阜宁水位1.30~2.10m,马家荡水位2.50~3.00m。
(3)全县受旱面积40~70万亩,绝收面积6万亩以下;主要河湖水位:洪泽湖水位11.3~12.5m,省调度方案不向总渠供水;射阳河阜宁水位0.00~0.20m,总渠腰闸上水位3.80~4.00m,腰闸下水位1.60~1.80m,废黄河童营站水位3.80~4.00m。
(4)县城中度干旱,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10~20%。
(5)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8~9级、或者阵风10级以上,6小时降雨量将50mm以上,或者已5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或县防办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县防办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变化,加强防汛防旱工作指导。
(2)由相关镇区(街道、社区)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防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派技术人员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防旱工作,并将防汛防旱工作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县防指。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健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4 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淮河流域发生大洪水,本县发生严重洪涝。
(2)主要河湖接近历史最高水位和最大流量:洪泽湖蒋坝水位14.20~14.50m;淮河入海水道行洪流量1800~2270m3/s;苏北灌溉总渠行洪流量700~750m3/s,腰闸上水位6.50~7.00m,腰闸下水位5.80~6.20m;废黄河行洪流量200~250m3/s,废黄河童营站水位7.10~7.50m;射阳河阜宁水位2.10~2.50m,马家荡水位3.00~3.41m。
(3)全县受旱面积70~100万亩,绝收面积6~10万亩;主要河湖水位:洪泽湖水位降至11.3m以下,无水可供;射阳河阜宁水位-0.20~0.00m,总渠腰闸上水位3.50~3.80m,腰闸下水位1.30~1.60m,废黄河童营站水位3.40~3.80m。
(4)县城重度干旱,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20~30%。
(5)12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10~11级、或者阵风12级以上,3小时降雨量将50mm以上,或者已5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4.2 Ⅱ级响应行动
(1)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县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参加。启动《阜宁县水旱灾害应急预案》或相应的预案,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防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并报告市防指,同时派出由县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防旱。
(2)县防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水利工程调度,不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做好汛(旱)情及抗洪抢险、防旱措施的灾情报道。
(3)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健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相关镇区(街道、社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可根据情况,由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当地防汛防旱工作。同时,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开展防汛防旱工作。受灾地区的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工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防旱工作。相关镇区(街道、社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县防指,全力配合县防指做好防汛防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5 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淮河流域(含沂沭泗)、长江流域或本地区发生特大洪水;
(2)江淮并涨,外洪内涝并发;
(3)主要河湖达到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和最大流量:洪泽湖蒋坝水位高于14.50m;淮河入海水道行洪流量超过2270m3/s;苏北灌溉总渠行洪流量超过750m3/s,腰闸上水位高于7.00m,腰闸下水位高于6.20m;废黄河行洪流量超过250m3/s,废黄河童营站水位高于7.50m,射阳河阜宁水位高于2.50m,马家荡水位高于3.41m;
(4)全县受旱面积超过100万亩,绝收面积超过20万亩;主要河湖低于以下水位:洪泽湖无底水可供;射阳河阜宁水位低于-0.20m;总渠腰闸上水位低于3.50m,腰闸下水位低于1.30m;废黄河童营站水位低于3.40m。
(5)县城极度干旱,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30%;
(6)6小时内可能受台风影响或已遭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4级以上,3小时降雨量将100mm以上,或者已10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5.2 Ⅰ级响应行动
(1)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县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启动《阜宁县水旱灾害应急预案》和相应的预案,作出防汛防旱应急工作部署,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县防指可依法宣布某些地区进入紧急防汛防旱期。情况严重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县政府派工作组赴一线慰问、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县防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防旱物资。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防旱措施。
(3)财政部门及时为灾区提供资金帮助。交运部门为防汛防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健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相关镇区(街道、社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防旱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由防汛防旱指挥部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防旱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守,按照权限调度防洪工程。根据实际并结合预案及时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巡堤查险并强化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的进一步发展。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工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防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防旱工作。相关镇区(街道、社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县防指,全力配合县防指做好防汛防旱和抗灾救灾各项工作。
4.6 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荡洪水
(1)当主要河荡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部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主要河荡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承担防汛任务的单位,应根据河荡水情和洪涝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防洪工程,可临时加高堤防以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实施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防汛防旱指挥部决定做好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当河荡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下达命令实施。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苏省防汛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或防汛防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防旱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雨涝灾害
(1)当出现雨涝灾害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荡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台风灾害
出现台风灾害后按《阜宁县防御台风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处置。
4.6.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河道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县防指。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防旱指挥部视情况适时启动抢护应急预案。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6.5 干旱灾害
县防指根据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生产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指挥部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适时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部备案。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密切监测旱情,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及时上报旱情信息、通报抗旱措施。
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导。
(2)严重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及时组织防汛防旱指挥部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
督促防汛防旱指挥部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报导。
(3)中度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6 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县防指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加强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证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 信息报告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防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资源共享。
4.7.2 防汛防旱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向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
4.7.4 凡经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灾情信息以及工程抢险信息等,当地防汛防旱指挥部应立即组织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 县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到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县防指将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部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流域性堤防决口的堵复和闸站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县防指统一指挥,各单位和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级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物品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人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前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部应按照当地政府或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部应组织卫健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或调用人力、物力、资金等,全力投入救灾抢险。
4.12 慰问及派工作组
4.12.1 根据灾害损失的严重程度和伤亡人数,可由县委书记、县长或县委、县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县委、县政府派慰问团或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4.12.2 水旱灾害发生后,根据损失情况,由县防办和发改、财政、应急管理、民政等部门统筹研究,尽快向县政府提出具体建议。
4.13 信息发布
4.13.1 防汛防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3.2 水情、雨情、工情等汛情、旱情及防汛防旱动态,由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办会同应急管理、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审核和发布。
4.13.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4 地方信息发布:重点灾区和发生局部灾害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防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防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地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4 应急结束
4.14.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部可视灾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防旱期规定征用和调用的人力、物力(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物资)、财力,在防汛防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灾情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防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防旱指挥部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防旱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闸站和水文等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防汛防旱指挥部门应协调当地通信运营部门,按照防汛防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防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各镇区(街道、社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防汛防旱指挥部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和干旱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镇区(街道、社区)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县级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各镇区(街道、社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向县防指提出调动申请,由县防指领导批准后实施。三是需要调动同级其他镇区(街道、社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相关镇区(街道、社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向县防指提出调动申请,县防指协商调动。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县、镇两级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由县防指向县人武部提出,由县人武部按照部队的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县人武部可边行动边报告,并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内容应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区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雨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自来水保障
县自来水公司主要负责自来水管路的安全,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5.2.5 交通运输保障
交运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6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7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8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防汛防旱指挥部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县防办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县防指储备的县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县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
各镇区(街道、社区)防汛防旱领导机构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干旱频繁发生地区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地方防汛防旱领导机构负责调用。
县城可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县级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县级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其他镇区(街道、社区)的防汛储备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急需的防汛抢险物资。
县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县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各防汛防旱分指挥部向县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县防指向储备单位下达调令。
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各镇区(街道、社区)储备的物资原则上由所在地防汛防旱指挥部调拨,如遇重大险情服从县级统一指挥。
5.2.9 资金保障
县级财政安排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地区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及县直管的重点水利工程防汛抢险等。镇区(街道、社区)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县级财政安排水利建设经费,专项用于重点治理工程维护和建设,以及其他规定的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受洪水威胁的地区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5.2.10 社会动员
防汛防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防旱的责任。
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防旱组织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防旱。
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县防指的组成部门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防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防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防旱工作。在防汛防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防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建设和完善全县防汛防旱指挥系统。
5.3.1 建设和完善与盐城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相联接的防汛防旱调度系统,逐步建成覆盖全县防汛防旱部门的防汛信息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5.3.2 建设和完善信息采集系统,加快水情、工情、旱情采集系统建设,为调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信息。
5.3.3 建设和完善河道、闸站等防洪工程数据库,实现信息的快速查询。
5.3.4 建设和完善县防指与各镇区(街道、社区)之间的防汛专网决策支持系统,实现防汛抢险救灾信息共享、决策及时。
5.3.5 县防指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县防指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各镇区(街道、社区)的防汛抗灾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防旱工作等方面的一般公众信息由县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当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由县防指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防旱救灾工作。
5.4.2 培训
由县防指统一组织培训。主要负责各镇区(街道、社区)防汛防旱领导机构负责人和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 演习
县、镇两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6 后期处理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活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地方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 应急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受灾群众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6.1.4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应急管理、民政、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展开救援。应急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和安排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负责接收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以及其他援助。根据不同渠道分级接收、统计、归类整理、分发并且监督检查各种社会救助。实施过程中实现逐级负责、责任到人。应急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控,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对于需要心理援救的受灾群众,红十字会组织心理专家开展心理治疗。
6.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4 水毁工程修复
6.4.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防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4.2 对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5 滞洪区补偿
滞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其他滞洪区由地方政府参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补偿。
6.6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时,可提高重建标准。
6.7 保险
水旱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并尽快赔付到位。
6.8 防汛防旱工作评价
各镇区(街道、社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每年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及时上报县防指汇总,以进一步做好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7 奖 惩
对防汛抢险和防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委、县政府表彰;对防汛抢险和防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防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等,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防御洪水预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洪水: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干旱:轻度干旱。受旱区域内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中度干旱。受旱区域内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l%~40%;严重干旱。受旱区域内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l%~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特大干旱。受旱区域内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中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20~50万的城市。小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下的城市。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防旱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运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防指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各镇区(街道、社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关防汛抗旱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县防指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指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阜宁县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区域概况
2.1 自然地理
2.2 社会经济
2.3 防御现状及重点
3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3.1 指挥机构
3.2 工作职责
3.3 办事机构
3.4 基层防御台风组织机构
4 监测预报、预警与预防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
4.3 预防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5.2 应急响应行动
5.3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5.4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电力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物资保障
6.7 卫生保障
6.8 生活保障
6.9 资金保障
6.10 宣传保障
7 善后工作
7.1 灾后救灾工作要求
7.2 工程或设施损毁应急修复
7.3 补偿要求
7.4 总结评估
8 附 则
8.1 奖惩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新时期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规范防御台风工作,促进防御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开展,全面提升我县防御台风灾害能力,最大程度减轻台风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台风灾害的防御及应急处置与管理工作。各镇区(街道、社区)、村居及各有关部门、重点企事业单位的防御台风预案编制可参照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避、抢、救”相结合,不断提高防御台风的能力。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镇两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御台风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因地制宜,重点突出。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分析台风可能带来的危害,合理、科学采取各项应急措施,突出抓好重点领域、重点部位。
1.4.4 快速反应,协调高效。发生台风及次生灾害时,当地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5 全民防御,重抓基层。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防御台风灾害。加强基层防御台风工作,落实基层各项防御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防御台风的意识和能力。
2 区域概况
2.1 自然地理
2.1.1 地理位置
阜宁县地处苏北平原北部,分属黄淮平原、滨海平原和江淮平原(也称里下河平原),跨东经119°27′~119°58′,北纬33°26′~33°59′。东与射阳县相连,北与滨海县接壤,南界马泥沟与建湖县毗邻,西南以窑头河、渔滨河和淮安区交界,西北至废黄河与涟水县相望。
2.1.2 地形地貌
阜宁县南北长52.5公里,东西宽48公里,总面积1438.78平方公里,耕地面积约135万亩。阜宁县地形皆为平原,系黄泛、滨海及江淮(里下河)三大平原过渡地带。全县地势最高在西部废黄河堆堤,真高8~12m;其他区域是西部高亢,并以十里长圩为脊,向东、向南、向北渐趋低洼,成蚌壳形,西部地面最高达6m左右,南至马家荡一带,最低只有0.8m左右,北至沿岗河一带2m左右,东至射阳河一带1.5~2.5m,东北部合利地区0.8~1.7m。
2.1.3 水利现状
阜宁县境内河流众多,水网密布,河渠纵横,四通八达。现有废黄河、淮河入海水道、苏北灌溉总渠、通榆河、射阳河、串场河等22条骨干河道,长483.38公里,有调度河、马路圩河、青杨河、四通河等县级河道52条,长570.07公里。全县有固定排涝站628座、1007.05m3/s,其中县管排涝站34座、196.5m3/s;全县有固定抗旱站1490座、981.35m3/s,其中县管抗旱站14座、75m3/s;有县管临时机泵750台套、42m3/s,镇区临时机泵1363台套、221m3/s。全县计有联圩129个,圩堤总长1220.03公里,有圩口795个,防洪闸(洞)765座。全县有供水总干渠1条,即苏北灌溉总渠,长45公里;有童营干渠、三乡干渠等干渠17条,长256.58公里;有马集支渠、中心支渠等支渠66条、长275.2公里,目前,全县已基本形成挡洪、排涝、灌溉、降渍四套水利工程体系,挡洪能力已达20年一遇标准,排涝能力达10年一遇标准。
2.1.4 气象水文
阜宁县位于北亚热带和暖温带过渡区,季风性气候明显,四季分明,雨热同季,日照充足。年平均气温14.2℃,极端最高气温38.3℃(2017年7月23日)、最低气温-15.9℃(1969年2月6日),2016年1月24日,我县极端最低气温-13.2℃,为1970年以来最低值。灾害性气象因素主要有干旱、雨涝、台风、冰雹、霜冻等,特别是“梅雨涝”“梅前旱”“梅后旱”以及夏末秋初台风暴雨造成的雨涝是农作物的主要灾害。我县年平均降雨量962.8mm、蒸发量1419.5mm、雨日97天,降雨主要集中在6~8月份,常年降雨量557.3mm,占全年降雨量的50%以上,常年6月18日入梅,7月11日出梅,梅雨期23天,梅雨量200mm左右,出梅后多雷阵雨,8、9月间常有台风暴雨。梅雨和台风暴雨是形成洪涝的重要因素,秋冬季降水量偏少则容易出现秋旱和春旱,梅雨后少雨则会出现伏旱。
2.1.5 台风规律与灾害特点
我县解放后曾遭受八次较大台风、龙卷风的袭击。第一次是1962年9月6日~10日的14号超强台风“艾美”,袭击时最大风力达12级,全县受灾面积92万亩,其中重灾34.25万亩,绝收18.27万亩。第二次是1965年8月22日的13号超强台风“玛丽”,给全县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第三次是1987年7、8月间的龙卷风,也给全县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第四次是1990年8、9月间的15号强台风“艾碧”、18号台风“彩虹”,使全县粮食减产6万吨,棉花减收5万担,直接经济损失约1.5亿元。第五次是2001年6月25日中午沟墩镇的强龙卷风,受损房屋1500间,其中500多间化为平地,3万多亩玉米、水稻等农作物被毁,大量树木、电杆被折断。第六次是2006年7月3日晚发生在杨集、益林等处的龙卷风,造成我县房屋倒塌50间,树木损失2000余株,人员1死6伤,1000多亩农田受灾严重。第七次是2007年9月18-20日受13号台风"韦帕"影响,我县普降暴雨,此次灾害造成50833人受灾,转移安置2407人,农作物受灾4066公顷,绝收650公顷,倒塌房屋178间,损坏房屋510间。此次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021万元,农业经济损失和由此造成其它直接经济损失共计约1830万元。第八次是2016年6月23日下午2时30分左右发生在陈良、吴滩、硕集、板湖、新沟、金沙湖、花园7个镇区的龙卷风,灾害共涉及我县15个镇区(街道、社区)、115个村居,1.22万户3.3万人,其中7个镇区22个村居严重受灾。人员伤亡惨烈,98人遇难,769人住院治疗,轻伤数百人。财产损失惨重,此次灾害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78亿元,其中农业损失10.38亿元,工矿企业损失14.76亿元,基础设施损失2.76亿元,公益设施损失0.68亿元,家庭财产损失15.20亿元。
台风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带来巨大损失,由台风形成的洪涝灾害更不容忽视。台风和暴雨是“双胞胎”,往往同时发生,所以预测预警和超前防范工作必须扎实细致。根据历年统计,对我县影响较大的台风一般是8~18号,在时间分布上为8~9月间。
2.2 社会经济
全县共有19个镇区(街道、社区),2019年总人口111.61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60.1万人。地区生产总值555.06亿元。
2.3 防御现状及重点
2.3.1 防御现状
我县已建成水雨情信息自动采集查询系统、防汛视频会商系统、防汛PDA综合应用系统等防汛指挥子系统。防台指挥人员可以利用个人电脑和智能手机随时随地查看全县主要水文站点水雨情、卫星云图、台风路径、天气预报等防台信息。防汛视频会商系统可以进行多级视频会商,有利于快速、高效地指挥防御台风工作。
2.3.2 防御重点
(1)总渠、废黄河、入海水道等流域性河道堤防,特别是受风浪正面袭击的涵闸安全。
(2)在河湖水面从事作业的船只回港避风、养殖人员和其他危险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
(3)城乡危旧房屋、校舍、建筑工地、地下车库、户外广告及高空构筑物等的安全防护,供排水系统、市政、电力、交通、通信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
3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3.1 指挥机构
县防御台风工作指挥机构为阜宁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县防指由指挥、副指挥及成员单位组成。县防指由县长任指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人武部部长、公安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水务局局长等任副指挥。
县防指成员单位包括: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工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供销总社、融媒体中心、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中石化阜宁石油分公司、阜宁水文监测中心、船闸管理所、总渠阜宁腰闸管理所等单位。
3.2 工作职责
3.2.1 指挥机构职责
县防指负责台风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起草防御台风的规定、规程、办法等,及时部署落实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防御台风应急响应,下达应急抢险指令,掌握全县防御台风动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防御台风抢险救灾并组织实施防御台风抢险救灾工作措施,开展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3.2.2 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武部:协调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支持抗洪抢险;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重要物资转移,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县防御台风宣传工作导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防御台风的新闻宣传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防台期间电力设施等正常运行。负责协调安排防台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损毁工程修复计划以及防台救灾资金计划。负责协调保障灾区生活物资供应,组织做好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指导协调各运营商(电信、移动、联通)做好防台期间通讯设施等正常运行,指导督促工业等企业做好防台自保工作;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检查校舍、围墙安全,指导师生防灾避灾,加强师生防御台风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打击阻挠防御台风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台物资以及破坏防台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御台风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转移和安置。
县民政局: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好福利院和城乡特困户防台工作及受灾情况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迁移安置灾民。
县财政局:按规定保障防台救灾工作所需资金,及时安排下达抢险救灾、损毁修复等防台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防治因台风影响导致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指导开展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林业防台减灾和生产恢复。
阜宁生态环境局:组织、协调台风引起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提供与发布工作;组织环境应急监测。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防台期间燃气设施等正常运行。负责指导城区排水防涝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组织协调城市排水除涝工作;疏通城区主、次干道地下排水管网、板涵,排除城区下凹式立交道路积水,大涝时做好与外部河道相通的排水管道口门的封闭;组织落实建筑施工工地的防汛防台和指导各地做好城镇高楼塔吊、广告牌等高空构筑物的加固工作;负责指导园林管理部门、各区住宅小区的防汛防台工作;负责各小区及地下车库排水管网畅通,排水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和积水排除;负责全县人防指挥工程防台排涝的管理和督查;负责督促县本级公共人防工程做好防台排涝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违法事件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县城店铺招牌和户外广告设施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加强路灯的管理工作,防止发生意外事故;负责对县城沟河倾倒垃圾等行为的监管工作,保障沟河通畅。
县交运局:负责公路、水运设施防御台风安全工作;负责制定铁路、高速公路沿线下穿通道、涵洞的度汛预案,指导涉及的镇区(街道、社区)落实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度汛;发布县内重要河道航行警告,督促指导船舶安全避险,及时开展遇险船舶的搜寻救助工作;负责安排危险区域人员撤退交通工具,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调运,协同公安机关做好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工作,保障防台抢险救灾车辆船只的畅通。
县水务局:承担阜宁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洪涝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水情、工情、险情信息监测预报预警,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防汛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和各级水利防汛物资储备调运,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水毁修复,提出防汛抢险经费安排计划。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渔船回港和河湖养殖人员上岸避风;做好农业遭受台风灾害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做好农业、渔业灾害情况统计、灾后防疫和抗灾救灾技术指导服务。
县文广旅局:负责指导各级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旱防台宣传工作;督促受台风影响地区旅游景区、景点的防御工作以及游客的转移安置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核查报送灾区医疗卫生信息;指导事故发生地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根据需要协调县外医疗卫生救援资源开展医疗卫生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台风防御期间应急抢险救援及救灾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统一调度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及装备;提出防御台风抢险救援和救灾补助经费安排计划,指导开展台风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分析和预测台风动向,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实时提供相关气象信息。
县消防救援大队:按指令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协助地方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群众。
县供销总社: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调节作用,做好应急期间农副产品的供应和市场稳价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他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做好防台宣传报道工作。
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全县供水设施的防台工作,确保供水安全。
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安全生产和电力应急管理工作、电力建设工程和电力设备设施的防台安全管理,协调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通讯设施的防台安全,确保通讯畅通;做好抗御特大洪水、局部强降雨、强台风等灾害时应急通讯的准备和落实工作;按照县防指要求及时发布水文气象和其他相关防御预警短信。
中石化阜宁石油分公司:负责防御台风成品油货源的组织、储备、供应和调运。
阜宁水文监测中心:负责及时提供相关水情、雨情信息,做好水情预测预报、总结评估工作。
阜宁船闸管理所:做好管辖范围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工作;严格执行各项防汛调度指令。
总渠阜宁腰闸管理所:做好管辖范围水利工程的水情调度和安全运行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防台相关工作。
发生特大或重大台风灾害时县防指根据需要可设立综合协调组、信息发布组、抢险救援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专家支持组、救灾核灾组、执法安全保卫组等工作小组,分工负责紧急情况下的防御台风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协调处理抢险救灾相关事宜,协助县防指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信息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水务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台风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抢险救援组:由县人武部、应急管理局、水务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协调、组织抢险应急队伍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协调、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力量。
通信保障组:由县工信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保障通信畅通。
后勤保障组:由县发改委、财政局、交运局、应急管理局、卫健委、供销总社、供电公司、中石化阜宁石油分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落实抢险救灾资金,保障抢险救灾物资,确保应急需要。
专家支持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参加防御和处置台风灾害和重大工程险情会商,为县防指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
救灾核灾组:由县发改委、应急管理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有序开展台风灾害核灾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制定救灾方案。
执法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交通秩序、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清理河道湖泊行洪障碍等。
3.3 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为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县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务局局长兼任。
县防办按照县防指的部署要求,组织协调全县防御台风工作,指导督促镇区(街道、社区)和有关部门的防御台风工作。
3.4 基层防御台风组织机构
镇区(街道、社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防御台风工作,其办事机构为镇区(街道、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镇区(街道、社区)、村(居)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御台风工作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委县政府、县防指和镇区(街道、社区)党委、政府领导下,做好本地区和本单位的防御台风工作。
4 监测预报、预警与预防
4.1 监测预报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台风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的过程,做好台风未来趋势及可能影响地区的风力、降雨等趋势预报,及时报告台风实时路径、强度、速度和降雨过程、范围、强度等信息,并向社会发布。县水务局负责流域性河道水情、工情的监测和预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监测与预报工作。
4.2 预警
台风预警是针对台风影响所造成的强风、暴雨、洪水与风暴潮等超过一定标准而向社会所进行的警示活动。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一般分为Ⅳ、Ⅲ、Ⅱ、Ⅰ级,分别用蓝、黄、橙、红四种颜色标示。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发布预警信息。
(2)住建部门负责发布城区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方面的预警信息。
(3)交运部门负责发布公路、内河(航道)、渡口、码头等方面的预警信息。
(4)水务部门负责发布河道水情、水工程安全预警信息。
(5)农业农村部门组负责向出港捕捞船只、设施种植和养殖主体发布预警信息。
(6)文广旅部门负责发布重大活动、旅游景区等安全提示信息。
(7)气象部门密切监测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做好未来趋势预报,负责发布台风、暴雨等气象预警信息。
(8)电力部门负责发布电力方面的预警信息。
(9)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报有关预警信息。
(10)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预警工作。
各部门负责将行业预警信息报送同级防指。
4.3 预防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组织各单位与公民积极开展自我防范。
4.3.1 预防准备
(1)组织准备。构建台风灾害易发重点区域防御机制和监测网络,落实责任人、抢险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服务组织机构的建设。
(2)工程准备。对存在病险的各类工程及基础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落实防台期间安全措施。
(3)预案准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修订完善本系统(部门)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4)物资准备。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分区域储备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在防御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机动抢险及救灾物资和设备。
(5)通信准备。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建立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做好公众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利用公用通信网络,保证通信专用网、台风易发区等预警反馈系统完好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网,确保雨情、水情、风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4.3.2 防御台风检查
(1)县、镇防汛防旱指挥部应组织开展防御台风工作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2)教育、住建、交运、水务、文广旅、通信、电力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市政、交通、水利、景区、通讯、电力、搜救设施等防御台风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住建、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分别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和船只等进行调查,并登记造册,报县防指备案。
4.3.3 防御台风巡查
(1)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防御台风期间地质灾害隐患点预警监测的巡查工作。
(3)住建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地下车库、城乡危旧房屋等重点领域和部位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4)交运部门负责公路、内河(航道)和渡口、码头以及在建工程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5)水务部门负责堤防、闸站等水利工程巡查和防台措施落实。
(6)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设施大棚、渔业养殖、捕捞行业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7)文广旅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8)电力部门负责电力设备设施、电力在建工程等方面的防御台风巡查工作,协助重要用户和有关重点用户做好防御台风用电安全检查,加强对用户用电安全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9)其他部门按职责负责相应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级。根据县气象局发布的台风预警级别、影响程度、危害程度与防御能力等因素,各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为:
(1)Ⅳ级应急响应:①县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即台风将影响我县,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6级,或者阵风8级以上。②县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即12小时降雨量50mm以上,或者已50mm以上且可能持续出现大雨。③市针对我县启动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
(2)Ⅲ级应急响应:①县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即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县,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8级,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伴有暴雨天气。②县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即6小时降雨量将50mm以上,或者已5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③市针对我县启动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
(3)Ⅱ级应急响应:①县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即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县,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10级,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伴有暴雨以上强降水。②县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即3小时降雨量将50mm以上,或者已5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③已出现严重的台风灾害或人员伤亡。④市针对我县启动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
(4)Ⅰ级应急响应:①县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即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县,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12级及以上,或者阵风14级以上,并伴有大暴雨以上强降水。②县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即3小时降雨量将100mm以上,或者已10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③已出现特别严重的台风灾害或人员伤亡。④市针对我县启动防台风I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上述条件之一时,可视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后按规定程序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防办启动,Ⅲ、Ⅱ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指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同意后启动。
5.2 应急响应行动
5.2.1 Ⅳ级应急响应
(1)县防办主任主持会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务、农业农村、应急、气象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关注台风预报成果,密切监视台风动向,研究防御重点和制定对策,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2)县防办加强与县气象局的联系,及时向各镇区(街道、社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台风动向。
(3)各部门依据本单位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4)台风可能影响地的县、镇区(街道、社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由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防御台风工作。
5.2.2 Ⅲ级应急响应
(1)县防指副指挥或县防办主任主持会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运、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及气象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县防指部署防御台风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转移命令。
(2)县防办加强值班,研究防御对策,部署有关防御工作,将防御台风信息报告县政府和市防指,并通报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地方做好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准备和实施工作。
(3)各部门依据本单位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4)台风影响地的镇区(街道、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部署防御台风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转移命令,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5.2.3 Ⅱ级应急响应
(1)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县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成员单位参加会商,根据县气象局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部署防御台风工作,明确防御目标、重点和措施。及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并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御台风工作。
(2)县防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台风的发展变化,及时收集汇总风情、雨情、工情、灾情等各类信息。
(3)各部门依据本单位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4)台风影响地的镇区(街道、社区)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御台风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湖荡、堤防、建筑工地、危房、广告牌、地下空间、下沉式立交、地质灾害隐患点、船只回港避风区等巡查,组织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前置抢险救援力量。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5.2.4 I级应急响应
(1)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县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成员单位和参与防台工作的单位参加,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召开防御台风视频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县政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全力做好防御台风工作;县防指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措施,必要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提出防御对策,情况特别严重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提请县政府作出部署,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御台风工作。
(2)县防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台风的发展变化,及时收集汇总风情、雨情、工情、灾情等各类信息。
(3)各部门依据本单位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4)台风影响地的镇区(街道、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把防御台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御台风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湖荡、堤防、建筑工地、危房、广告牌、地下空间、下沉式立交、地质灾害隐患点、船只回港避风区等巡查,组织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时将防台情况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必要时,请求上级和有关方面支援,前置抢险救援力量。民兵预备役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按照县防指的请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5.3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台风灾害时,县委、县政府新闻主管部门对新闻媒体报道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县防指根据灾害的影响程度,按照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新闻报道内容,由新闻媒体进行客观公正地报道。必要时,由县委、县政府或县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布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所有新闻报道、信息报送、通报、讲话等文稿由县政府办统一扎口把关。
5.4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根据台风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县的影响情况的变化应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视具体情况宣布应急结束:①大范围降雨趋停,县气象局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②台风已登陆减弱、中途转向或已过境,将不再对我县造成较大影响;③县气象局正式解除台风预警信号且预报对我县已无明显影响。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防办宣布结束,Ⅲ、Ⅱ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指宣布结束,I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同意后宣布结束。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抢险应急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民兵和预备役、基层应急队伍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等组成。公安、住建、交运、水务、卫健、电力等部门组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水务部门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6.2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做好调度工作,特别是对大面积停电以及城市供水等生命线工程设施的应急保障措施;安排应急维修抢险队伍,对输电故障及时进行维修;落实好应急发电机组,确保防台抢险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加强值班力量,确保信息畅通。
6.3 通信保障
由县通信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督促通信运营企业根据需要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实现现场指挥部与县防指的通信与信息传递;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的维护,完善应急预案,指导电信运营企业出动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做好公众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4 交通保障
运输防台抢险救灾物资车辆给予优先通行。公安、交运部门制定相应的措施,保障人员转移、救灾物资运输、河道航运和渡口的安全,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6.5 治安保障
公安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防台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台物料以及破坏防台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6 物资保障
发改、应急管理、供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储备防台抗台应急救援救灾物资装备,通信、公安、住建、交运、水务、电力等各相关行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防御台风预案储备抢险专用物资,以备抢险急需。在防御台风紧急时刻,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依法征用社会物资和设备。
6.7 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落实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顺利进行。在台风灾害发生后,卫健、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赴灾区巡医问诊,救治伤员,开展人、畜、水产疾病的免疫、疾病监测、消杀以及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防止疾病流行。
6.8 生活保障
各镇区(街道、社区)应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应急避灾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避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应当根据县政府或县防指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应急避灾场所。
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人员转移负责人,落实相应责任制,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并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在转移指令解除前,防止被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6.9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下达防御台风抢险救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应急物资调拨方案,做好抗灾救灾财物的使用、发放;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
6.10 宣传保障
6.10.1 宣传
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防御台风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宣传教育。企事业单位、公民应积极参与防御台风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防御能力,有义务自觉配合各级政府与防指做好防御台风的各项工作。
6.10.2 培训
编制防御台风应急培训教材,积极开展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处置队伍防御台风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6.10.3 演练
县防指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不同类型的防御台风应急演练,选择台风灾害重点监视区开展台风灾害应急综合演习,检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自身队伍的业务特长和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地进行抗灾抢险演练。
7 善后工作
7.1 灾后救灾工作要求
7.1.1 灾后救助
台风灾害发生后,各镇区(街道、社区)要加强救灾救助工作的领导,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确保有水喝、有饭吃、有衣穿、有地方住、有病可以得到及时治疗。
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按有关程序开展灾害救助工作,组织社会捐助,募集救灾款物。
县财政局落实救灾资金。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生产自救,对因台风灾害绝收的农户落实改进措施,加强在田作物管理指导,落实增产增收措施,指导灾后防疫工作,指导受灾种植户、渔民和畜禽养殖户恢复生产。
县卫健委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到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县教育局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复课工作。
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7.1.2 灾后重建
各镇区(街道、社区)应尽快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重建标准。
7.2 工程或设施损毁应急修复
遭到毁坏的通信、市政公用、交通运输、水利、电力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针对当年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 补偿要求
台风灾害发生后,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辖内保险公司及时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和合同约定实施理赔。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7.4 总结评估
每次台风影响结束后,县镇防指、应急管理部门应针对防御台风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总结、评估。引进外部论证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御台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御台风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御台风减灾救灾工作。
8 附 则
8.1 奖惩
对防台抗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防台抗灾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台抗灾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防台抗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防指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制定和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