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0923100047/2020-00382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阜宁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0-07-31
文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宁县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阜宁县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731     

此件公开发布



阜宁县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盐城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盐政办发〔201857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意见》(盐政发〔202013号)、《关于有效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  助力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2022号)、《关于印发〈盐城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金监发〔202011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设立阜宁县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为规范信保基金运作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信保基金旨在通过加强政银担合作,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县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营造健康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形成地方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的新格局。

第三条 信保基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风险共担的原则在保证信保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不以盈利为目的,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为符合条件的全县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并分散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担保,下同)的风险,构建中小微企业、合作金融机构、信保基金三位一体的信用保证体系。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四条  信保基金总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并视运作进度和实际效果调整基金额度。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县财政首期出资1000万元,设立信保基金风险资金池,缺口部分根据对基金的评估情况分期到位;

(二)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支持,充实做大信保基金规模;

(三)基金运行收益和存款利息等。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成立信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各镇区(街道、社区)和县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委托阜宁县财政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任信保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管理人职能。在每年金融考核中安排10万元专项经费,作为基金管理人的绩效考核。

信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确定信保基金的支持重点和方向,审定专项业务设立方案及合作金融机构,确定专项业务规模和运作方式,协调解决信保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县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人行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参与做好办公室日常工作。

信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召开相关会议,拟定基金绩效考核事项,审定基金管理报告,审核基金代偿,委托中介机构对基金进行审计,组织基金清算,负责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协调、监管工作及其他事项。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信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提供信保基金的信息查询和融资对接服务每半年对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通报牵头组织对参与信保基金合作银行的监管、考核。

县财政局:负责财政出资资金的筹集、划拨,参与监管、考核等管理工作。

县人行:督促金融机构做好贷款管理等工作,并参与对各合作银行的考核。

县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科技局等职能部门:充分发挥熟悉产业政策、了解企业运行情况的优势,提出支持的产业方向和支持重点,按条线滚动建立企业名单,提供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指标等情况,对发现指标、经营等异常的企业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镇区(街道、社区):对辖区内获得信保基金贷款的企业落实属地责任,对运行出现异常情况的企业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合作银行主要职责:指导企业在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注册。优化信贷流程,制定内部审批和考核办法,提高审贷效率。按照合作协议和相关实施细则开展独立审贷,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业务,加强贷后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负责对已代偿贷款进行追偿。每月10前向基金管理人报送企业贷款报表。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负责基金日常运行管理、清算等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约束机制,负责贷前复核、贷后跟踪管理、风险代偿和损失核查,保障基金的有效使用,对基金代偿进行初核并提出初步意见,督促合作金融机构按照约定履行合作义务,与合作金融机构对已代偿贷款进行追偿。每月15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和运行成效,按季度出具基金管理报告。

第九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职责:及时审查贷款客户的基本情况及银行审批意见,履行担保管理等职责,承担约定比例的担保代偿,负责与合作银行进行共同追偿。

 

第四章 基金运作

 

第十条 信保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委托基金管理人依据委托协议和相关办法负责信保基金运作管理。通过已上线运行的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途径,为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搭建桥梁,积极推广信保基金业务,扩大受益企业覆盖面。

第十一条 信保基金项下业务应当围绕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布局,面向全县符合工信部等五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企业,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持对象应在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注册,符合五有标准,即有适销对路的产品及订单、有稳定的现金流(银行流水)、有健全的会计核算、有正常的纳税记录和社保缴费记录、有较好的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面向全县对基金管理人准入的银行,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专业服务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达到五专要求,即专业团队、专项审批、专设流程、专项规模、专项考核等,并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具有较高的风险容忍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贷款不良率提高2个百分点。

承诺执行优惠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最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0BP,不得向企业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执行优惠担保费率,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信保基金原则上采用契约制,合作各方先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专项业务运作方式、支持对象、放大倍数和贷款投放规模,明确风险分担比例、风险管控要求和基金绩效考核要求等内容。信保基金新发放贷款放大倍数原则上达到10倍,各合作银行贷款发放金额不得低于合作协议中约定。

第十四条 信保基金使用流程

(一)申请。有贷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在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发布融资需求信息(网址:http://jsjrfw.com)。

(二)受理。合作银行通过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渠道,对企业的经营、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等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三)评审。对于受理的企业,合作银行及时审核、提出办理意见,对于申请担保贷款的业务,银行需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合作担保机构进行审查。合作担保机构应及时审查,对符合担保贷款基金使用条件的贷款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确定贷款额度等。

(四)复核。合作银行完成贷款审批后,将贷款审批相关资料报基金管理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复核后,向合作银行出具复核意见书,同时抄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放款。基金管理人复核同意后,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若有)后,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合作银行在次月10前将全县所有上月基金放款明细及相关信贷资料报送至基金管理人备案。基金管理人每月核对、定期存档、做好档案管理。

(六)贷后管理。合作银行按照金融监管部门及内控要求进行贷后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信保基金贷款原则上为无抵押和担保贷款,原则上以担保贷款和小额分散为主,且是新增贷款业务,原则上企业的原有贷款规模不得减少单户单笔一般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单笔500万元不超过总笔数的10%),企业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信保基金主要运用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担保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运作,同时将积极探索其他适合我县产业发展和重点领域实际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十七条 信保基金主要以融资增信的方式,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合作。贷款本息(不含逾期利息)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由信保基金、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按比例承担。合作银行按照独立审贷原则提供信贷服务。基金最大承担贷款损失为基金实际出资额。财政部门根据代偿情况,在下一年度一季度内对信保基金进行补充。

信保基金项下业务原则上要求合作银行对于信用贷款类为无抵押和担保条件。对于担保贷款类,需无反担保条件,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为反担保条件的除外。但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若有)必须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担保贷款补偿,由基金、银行、担保公司共担贷款本息风险,风险分担比例分别为60%20%20%

信用贷款补偿,由基金、银行共担贷款本息风险,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为80%20%

第十八条 信保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其中1年为退出期。信保基金到期清算后,政府出资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信保基金项下业务发生损失时,对单个合作银行的年度代偿限额为该合作银行上年度末基金项下贷款本金余额的10%。合作期内信保基金实际代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基金总额的50%,达到基金总额的50%时,暂停新增业务。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在查清原因,落实措施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再行恢复基金业务。

第二十条 信保基金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当单个合作银行代偿额达到其年度代偿限额的50%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该合作银行提出风险警示;当单个合作银行的年度代偿总额达到其年度代偿限额时,基金管理人中止与该合作银行信保基金项下业务。在查清原因、整改到位的基础上,经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核查同意后,再行恢复基金业务。

第二十一条 当贷款发生逾期达到60天或本金未逾期但利息逾期达到90天,银行预期尽职管理后仍可能转为不良的,并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获受理的,经办银行可向基金管理人提交《代偿申请书》和贷款追偿方案等材料,提出代偿审核请求。代偿会审会同意代偿的业务,原则上贷款逾期90天以内要代偿完毕。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收到《代偿申请书》后,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该笔贷款银行是否尽职进行审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贷款尽职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于7个工作日内召开代偿会审会,依据《贷款尽职审查意见书》做出是否代偿的决定。

(一)担保贷款补偿类,同意代偿的,原则上由合作担保机构在贷款逾期90天内向经办银行先行代偿基金+担保部分应代偿金额。合作担保机构在代偿之前,必须与经办银行沟通落实贷款追偿主体和追偿方案。合作担保机构代偿结束后,凭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担保合同、《代偿申请书》《贷款尽职审查意见书》和贷款追偿方案等资料,向基金管理人提请,从基金中划转应由基金承担风险比例部分的资金。不同意代偿的,由合作担保公司在贷款逾期90天内向经办银行履行其自身应承担的代偿义务。

(二)信用贷款补偿类,同意代偿的,由经办银行凭代偿材料、《代偿申请书》《贷款尽职审查意见书》和贷款追偿方案,提请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承担比例于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中向其划转。不同意代偿的,由银行自行处理。

经审查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保基金原则上不予补偿。

(一)贷款授信时,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二)未按银保监局、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业务监管要求发放贷款的;

(三)未按信保基金相关管理办法和合作协议要求放贷的;

(四)合作业务贷款信息未按规定及时备案的;

(五)贷款逾期后,合作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催收,未履行尽职义务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基金代偿后,合作银行应按照规定负责追偿,并按要求及时报告追偿业务进展情况,未经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不得放弃追偿权益,追偿所得扣除追偿费用等各项成本后,按照风险分担比例返还合作各方;确实无法追偿的,合作银行提出核销意见,经基金管理人审核后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得信保基金支持的企业,如有违反信贷和相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信保基金或不按规定使用信保基金,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和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企业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发生代偿的贷款企业三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计划项目和政策奖补;恶意到期不还款的企业,纳入信用黑名单,取消该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名下其他企业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计划项目和政策奖补的资格。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二十六条 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不得将原存量中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转嫁纳入风险共担范围,不得采取置换或变相置换办法增加信保基金代偿资金。合作银行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合作资格,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立信保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基金管理人应组织对信保基金的政策目标、贷款情况、风险垫付、贷款损失等运行效果定期、不定期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对绩效达到放贷目标,风控管理好、代偿率低的合作银行,增加合作规模;对连续两年达不到放贷目标,代偿率高的合作银行,减少合作规模,直至取消合作资格。合作银行绩效评价结果纳入财政国库存款存放招标指标体系。

第二十八条 信保基金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信保基金与国家、省、市合作开展专项业务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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