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0923100047/2021-00842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阜宁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1-09-28
文号 主题分类 科技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阜宁县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文件解读


阜宁县在依据市政策并对标周边地区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阜宁县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1.原《阜宁县聚力创新发展的激励意见》已到期,需要新政策接续。

2.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全市科技创新突破年,有必要在新政策上较以往有所突破。

3.高企培育作为科技创新突破年活动的重要内容,既是科技创新突破年的重要指标,也是市对县高质量考核必成指标,而知识产权又是高企培育的重要内容,因此不光在组织上、成效上要突破,政策上也要给予重视和倾斜,在高企培育、知识产权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二、制定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把解决问题作为制定政策的起点,围绕阜宁科技创新的短板弱项制定政策。例如新型研发机构、专业孵化器、技术创新联盟等科创平台和载体建设问题就是目前的短板弱项。

2.坚持需求导向的原则。以创新主体需求为导向,围绕企业创新发展过程中集中反映的需求制定政策。

3.坚持目标导向的原则。围绕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点工作和考核任务,突出高企培育。

4.坚持务实导向的原则。量力而为、有效精准。

三、政策内容

主要包括强化资金保障、深耕创新型企业培植、提升企业自主研发水平、推进创新载体平台建设、支持开展政产学研合作、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发大众创新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知识产权服务十二个方面,共涉及政策点32个(其中市政策9条,原政策2条,新政策9条,依照市政策修改6条,依照原政策修改6条)。

第一条强化科技资金保障。

1.设立4000万元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用于全县科技创新发展激励和科技专项扶持。

第二条深耕创新型企业培植。该条包含5个政策点:

2.对进入市高企培育库并首次达标申报的企业奖励8万元。

3.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企每家奖励35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企每家奖励20万元,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落户我县的市外高企奖励50万元。

4.对高企首次获批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

5.对通过评价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0.2万元奖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按省、县1:1配套科技创新券,最高10万元。

6.对新认定为省、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星创天地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为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店、便利店的,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

第三条提升企业自主研发水平。该条包含3个政策点:

7.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研发型企业奖励50万元。通过研发管理体系贯标验收的企业,按照企业与贯标咨询机构签订服务合同金额的50%给予奖补,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

8.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年度研发费用实际支出达50万元且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的企业、按照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

9.企业首次获批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2万元。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获省级认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5万元。

第四条推进创新载体平台建设。该条包含2个政策点:

10.对纳入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布局的实行“一事一议”。

11.围绕我县产业链布局创新链,推进主导产业“四个一”建设,对企业牵头组建获国家、省、市认定(或列入管理体系)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对政府(部门)牵头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支持开展政产学研合作。该条包含3个政策点:

12.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具体技术或产品开发的产学研合作协议,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于我县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签订具体技术或产品开发的产学研合作协议,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

13.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培养人才,对聘请科技副总经省立项的,奖励企业5万元。

14.企业牵头组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行(产)业联盟(协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六条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该条包含3个政策点:

15.鼓励高校院所在我县设立技术转移分中心,对实质运作的,“双一流”院校每年给予30万元、其他院校每年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

16.积极发挥县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作用,推动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每引进1个推动主要产业发展的技术成果,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17.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的项目,按国家、省奖金额度给予第一完成单位1:1配套奖励。

第七条激发大众创新创业活力。该条包含4个政策点:

18.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19.对通过国家、省、市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20.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内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高企的,按照每家10万元的标准奖励运营机构。

21.举办阜宁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八条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该条包含1个政策点:

22.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在我县开展服务,对在我县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每成功引进一家有效高企奖励5万元。

第九条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该条包含3个政策点:

23.已通过贯标备案或贯标认证的企业,当年新增发明专利申请达3件且授权达1件的,奖励3万元。当年新增发明专利申请达6件且授权达2件的,奖励7万元。

24.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达15件、授权达5件、PCT申请达1件的专利密集型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25.企业新获驰名商标认定的,每件奖励50万元。新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产品)注册的,每件奖励20万元。新获集体商标注册的,每件奖励5万元。新获马德里商标注册的,每件奖励1万元。

第十条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该条包含2个政策点:

26.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市专利金奖、银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

27.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的企业,奖励2万元。

第十一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该条包含2个政策点:

28.企业投保发明专利保险的,按每份保险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0.2万元,当年累计最高1.5万元。

29.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结案并胜诉的,按诉讼费、律师费等实际支出50%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涉外的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根据经过评审的专利风险防范方案,给予其实际投入的50%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该条包含3个政策点:

30.对在我县注册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代理我县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0件、50件、30件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经县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县外专利代理机构,符合以上条件的,分别给予7.5万元、5万元、2.5万元奖励。

31.对利用专利、商标向金融机构进行质押贷款并按期还贷的企业,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贴息奖励(实际贷款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发生利息的50%给予贴息奖励),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最高贴息不超过30万元,其余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20万元。

32.企事业单位员工在县内缴纳社保满一年,当年获评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的资助5万元。当年获评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骨干人才的分别资助3万元、1万元。获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中级工程师职称的分别资助0.5万元、0.1万元。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资助0.5万元。


打印 关闭
政策文件
图片解读
新闻发布会
媒体解读
视频解读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