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盐城市委办公室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印发〈阜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盐办〔2019〕6 号)、 《中共盐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阜宁县城 市管理局管理体制的批复>》(盐编办复〔2019〕61 号),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将原在阜宁县城市管理局挂牌的阜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县城市管理局不再独立设置,调整为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挂牌。
第三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面贯彻中央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县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等方面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在综合行政执法方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牵头研究制定全县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县城市容、环境卫生和路灯亮化工作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四)依法行使城市绿化、市政、建筑业(不含资质资格、工程质量安全、墙体材料管理等)、房地产(不含资质资格)、 人防、防震、消防、土地矿产资源、城乡规划、林业、水政(不 含招投标)、殡葬、公安交通管理中关于对侵占道路(人行道) 行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
(五)宣传综合行政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六)组织、协调其他执法主管部门开展全县重大或专项联合执法行动。
(七)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科) 。负责制定机关工作制度;负责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对外联系;负责机关文秘、公文处理、政务公开、机要保密及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组织承办局重要会议并督促检查决议事项的落实;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考核奖惩、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人技术等级考评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管理国有资产和各项资金;负责所属单位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法规科(行政许可科)。研究拟订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清理及汇编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负责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听证、行政裁决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合同法律审查及法律顾问聘用管理工作;负责规范和统一综合行政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及执法文书;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执法业务资格证件的统一申报、管理工作;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有关配套政策审核工作;负责法制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指导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做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拟订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牵头普法宣传;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审批和管理县城市容环卫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执法协调科。负责拟订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与有关执法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调度综合行政执法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负责对综合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信访维稳工作;负责处置网络舆情工作。
(四)市容环卫科。负责拟订城市市容管理、环境卫生、路灯亮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市容管理、环境卫生、路灯亮化方面的专项规划和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市规划中涉及市容、环境卫生、路灯亮化项目的论证;参与县城主要干道两侧新建项目的竣工验收;拟订县城主次干道容貌管理规划、计划和各类建筑立面的装饰出新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镇区(街道、社区)市容管理、环境卫生、路灯亮化工作;负责城市管理中安全生产及应急处置等。
第五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 12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3 名。中层领导职数 6 名,其中科长(主任)4 名, 副科长(副主任)2 名。
第六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事项按《阜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阜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电话:051587390169,地址:阜宁县城南大厦A座,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