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盐城市委办公室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印发〈阜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盐办〔2019〕6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阜宁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 正科级。 第三条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文化、 广播电视、文物、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县委的决策 部署,贯彻党的宣传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 向,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播电视、文物 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 目服务管理和旅游政策措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 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播电视领域 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 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 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 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四)负责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公共事业发展,推进全 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五)组织全县文化旅游资源调研开发,促进文化产业和 旅游产业发展。管理全县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县级重点文化设 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和品牌建设,促进文化、 旅游产业市场推广和对外合作,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市场开发战 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六)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以及广播电视领域产 业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监管,负 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 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 可。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 市场,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七)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文化、 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 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八)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和保护,推动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指导、推进全县文物事业发展,依法组织文物资源 调查,指导、协调文物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组织、指导 文物调查和考古工作,负责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 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指导广播电视、网络 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 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县重大宣传活 动,组织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二)指导、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拟订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 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数字化、标准化建设,组织全县文 化和旅游大数据建设,推进智慧旅游发展。负责对广播电视节 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县应急 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三)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和旅游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 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开展广播电视领域对外交流与 合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审计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政 务信息、新闻宣传、文明创建、政务公开、机要保密、后勤保 障、会务办理、提案建议办理、贫困帮扶、信访稳定、安全工 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局机关办公自动化、网站建设和 文秘工作;综合协调机关和局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 实;牵头负责文化广电和旅游系统接轨上海工作;牵头负责文 化广电和旅游系统党建工作;负责系统意识形态工作;拟订文 化广电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人 才队伍建设;组织文化广电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 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机构编制、引才引智、干部人事、教育培 训、劳动工资、考核奖惩等工作;负责系统妇联、共青团、工 会等群团组织建设;负责系统统战、老干部工作;组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 位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 全县国有文化资产监管有关工作;负责全县文化、文物、广播 电视、旅游统计工作。
(二)市场管理科(行政许可科)。拟订全县文化市场、旅 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 营的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 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 督实施;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 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文化和旅游安全综合 协调、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标 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队伍,指导全县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推进行 政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承办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行 政许可事项;拟订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发展规划;开展法律法 规宣传教育;组织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协助做好文化广电 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 罚合法性审查,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文化艺术科(文物科)。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公共服 务政策及公共文化、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 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公 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 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基 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及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拟订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 术等全县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创作 生产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 艺作品;指导文艺院团建设;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 展;指导、协调、承办全县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 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 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播工作;负责 国家、省、市、县级文物保护项目申报与审核;承担全县文物 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文物安全督察和文物安全事故处理;组织 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负责全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 用和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文物考古工作;承担博物馆及可移 动文物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拟订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制度 规范;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和征集工作。
(四)资源和产业科。拟订全县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广 播电视领域产业政策以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计、分析与 评估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等产业发展状况,扶持和促进 文化产业发展;申报、监管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督促、指导、 协调重大文化产业和广播电视领域项目实施;指导、促进文化 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 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产业 园区、基地建设;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 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 线路规划和生态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 展;指导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和旅游风情小镇建设;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管理、组织文化和 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承担政府、 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拟订全 县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旅游市场和品牌建设; 指导全县重点旅游产品、旅游线路的宣传推广;承担重大旅游 节庆、旅游会展活动的协调组织和假日旅游有关工作;承担与 国际、国内旅游机构的交流合作工作;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企 业开展自主外联与市场推介工作;负责旅游信息网络业务的开 发工作;做好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五)科技和传媒科。拟订全县文化、广电、网络视听和 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 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数字化、标准化并组织实施,指导推 进文化和旅游大数据建设和智慧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广电和旅 游装备技术提升,协调推进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和重大科技工程 项目攻关;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指导文化广电和旅游 技术计量检测和技术成果应用转化及推广;推进广播电视有线、 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 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 作;指导、推进应急广播系统建设,拟订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 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广播电视有 线、无线传输设施和电台、电视台等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协 调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 合发展;指导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职业教育工作;承担广播电 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 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 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 发展和宣传;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 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担节目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 目监管体系建设。
电话:82098002,地址:阜宁县香港路799号,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