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0923100047/2020-00630 组配分类 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 阜宁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0-07-15
文号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阜宁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盐城市委办公室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印发〈阜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盐办〔2019〕6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阜宁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药价格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和方案,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管理,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标准,推进建立医疗保障待遇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推进实施医疗保障精准扶贫。

(四)组织实施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组织实施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成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组织实施统一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城乡统筹的医疗救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 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党建、人事、文秘、档案、安全、保密、机要、督办、信访、统计、普法、政务公开、行政后勤、新闻信息、应急处置等工作;协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管理;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和直属单位财务审查监管,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开展绩效评估。

(二)医药管理科(待遇保障科) 。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成本调查和发布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大病保险目录及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建立医疗保障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完善城乡医保筹资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负责统筹城乡医疗救助、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各项补充保险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提高医疗保障统筹层次;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组织起草医疗保障的重要政策和规定,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基金监督科(信息管理科)。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统一的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组织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内控机制建设,负责医保基金的内部审计,规范医保经办业务;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统筹推进全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平台、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平台、医疗保障基金智能监控平台和医疗保障数据管理平台,加强医疗保障数据集中、分析、运用和发布,对医疗保障基金实行实时动态监管。 第五条 县医疗保障局行政编制 7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 长 1 名。中层干部职数 4 名,其中科长(主任) 3 名,副科长(副 主任)1 名。

 第六条 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按《阜宁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阜宁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阜宁县委办公室 2019 年 3 月 31 日印发。

电话:87386812,地址:阜宁县上海路158号,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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