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阜宁县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阜宁县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县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苏政传发〔2014〕13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作,保障以船为家渔民最基本的住房条件,进一步改善渔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全面小康建设。
(二)目标任务
以以船为家渔民“水上生产、岸上居住、分类培训、逐步转产、脱贫致富”为目标,力争用1-2年时间,改善以船为家渔民居住条件,实现上岸安居。
(三)基本原则
1.渔民自愿,政府扶持。充分尊重渔民意愿,不搞强制推动。加强宣传发动,完善扶持政策,有效调动渔民上岸安居积极性。厉行节约,防止大拆大建和搞形象工程。
2.资金自筹,适当补助。安居工程资金以渔民自筹为主,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县、镇区(街道、社区)配套投入,并有效整合相关项目资源,保证政策实施效果。
3.地方为主,统筹推进。各相关镇区(街道、社区)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县有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工程实施要与各镇区(街道、社区)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美好乡村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等结合起来,既解决渔民基本居住条件,又统筹考虑后续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4.阳光操作,公平公正。周密细致地做好渔民身份认定、登记、住房和渔船情况审核以及危房鉴定工作,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公开扶持政策、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补助政策与资金管理
(一)补助对象
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补助对象按照长期作业地确定,2010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自愿上岸安居的渔民,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方可列为补助对象:一是长期以渔船(含居住船或兼用船)为居所的渔民;二是无自有住房或居住危房、临时房、住房面积狭小(人均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无法纳入现有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渔民。
(二)补助标准
中央、省财政对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给予补助,对无房户、D级危房户、临时房户直接购房或自建房屋渔民户均补助3万元,申请廉租房的3万元冲抵房租。
(三)补助时间
以2012年9月25日农业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以船为家渔户居住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农办渔〔2012〕92号)为补助时间节点。在此后进县城购买商品住宅,购置镇区(街道、社区)规划建设手续齐全的房屋,达到文件规定建设标准的自建房屋,购买户籍地本村组农民房屋或宅基地自建房屋,购买非户籍地农民房屋,按规定申请到廉租房的,都可以享受本补助政策。审核购房时间以缴纳房屋首付款(或全款)发票日期或经审核认定的手续齐全的房屋购房协议日期为准。自建房屋认定以县镇两级对房屋建设前、后现场认定为准。
(四)补助依据
符合条件的渔户申请补助资金须提供以下材料:
1.进城购房的渔户提供购房网签合同和首付款(或全款)发票。
2.在镇区(街道、社区)购房的渔户提供购房合同(协议)及首付款(或全款)发票或收据。
3.自建房由镇区(街道、社区)负责认定并拍摄房屋照片材料。
4.在户籍地本村组购买宅基地、农民住房或在非户籍地购买农民住房,提供买卖协议,由村组和镇区出具盖章证明和公证文件。
5.除八大社区非农、常住户口3年以上条件外满足其他廉租房租赁条件的,申请廉租房,提供廉租房相关证明。
(五)资金管理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格规范使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进城购买商品住宅,在镇区(街道、社区)购买房屋,渔民新建房屋,经镇区(街道、社区)审核,统一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县财政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渔民一折通。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7月1日- 2016年7月15日)
涉及镇区(街道、社区)要通过会议、横幅、广播、公示栏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让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各项政策和要求家喻户晓,便于后期工作顺利开展。
(二)申请审批阶段(2016年7月15日-2016年8月15日)
1.个人申请。符合上岸条件的渔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身份证、捕捞证和渔船、住房照片等材料。
2.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渔民申请后实地查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予以公示。
3.逐户审核。镇区(街道、社区)组织人员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阜宁县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审批表》,由镇区(街道、社区)盖章后上报县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由镇区(街道、社区)将材料退回本人,并说明原因。
4.审批公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监察局、林渔局、住建局、发改委、国土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10%比例抽查,审核结果在镇区(街道、社区)及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船只、住房情况等,确保阳光操作,接受社会与群众监督。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8月15日-2016年10月30日)
1.签订协议,明确上岸方式。经镇区(街道、社区)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审批后确定渔民上岸方式,由镇区(街道、社区)与上岸渔户签订协议。渔户必须按照协议的规定实施上岸,否则视为违反协议规定,不予补助。
2.检查验收,发放补助资金。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监察局、林渔局、住建局、发改委、国土局、财政局等部门对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进度进行检查验收,严格按照协议内容核实购房户、新建房户,对新购房、新建房户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结束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标识牌,镇区(街道、社区)在补助对象房屋的显著位置悬挂“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和“民心图案”标识牌。
3.建立档案,完善信息管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要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管理。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渔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捕捞生产和居住兼用船、房屋的照片等材料。渔户档案表按照全国以船为家渔户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严格执行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渔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四、实施要求
(一)审核程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实行渔民申请、村居推荐、镇区(街道、社区)审核、县级审批。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镇区(街道、社区)与符合审批条件的渔民签订上岸安居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并征得渔民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二)安置方式
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要尊重渔民意愿,方便渔民生产生活。凡能够纳入现行城乡住房保障政策支持范围的,优先纳入现行相关政策解决;无法纳入的无房户、D级危房户、临时房户补助购房或新建房屋。
(三)建设标准
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新建房屋,要以满足渔民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坚持节约实用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建筑面积适当、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全。国家和省补助的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各镇区(街道、社区)可根据渔民意愿和当地实际进行适当调整。要加强引导和规范,防止住房达不到最低建设标准和安全要求,避免盲目攀比。
(四)土地保障
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所需建设用地,县国土局要纳入现有保障房用地计划,在年度保障房用地指标中统筹安排。各镇区(街道、社区)要优先安排县城、镇区(街道、社区)现有小区的存量商品房供渔民选购,在此基础上,多渠道落实工程建设用地,保证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需要。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全县渔民上岸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住建局、林渔局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监察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各镇区(街道、社区)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由镇长(主任)任组长,制订实施方案,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落实单位责任
各镇区(街道、社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综合协调指导及督查督办工作。县监察局负责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全过程监管督查;县林渔局负责做好渔民身份登记、资格认定、渔船情况审核以及渔民转产转业培训指导与扶持工作,与县住建局做好工程检查验收工作及补助资金落实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汇总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和进展情况,指导做好补助对象住房情况审核、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管等;县发改委负责做好新建项目的审批、申报,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县国土局负责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保障;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补助资金,保证资金拨付进度和规范使用;县交运局、水务局、公安局、民政局、卫计委、教育局、人社局、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各自职能,指导镇区(街道、社区)做好渔民社会保障、生产用船停泊管理、户籍管理、电力保障以及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各镇区(街道、社区)为工程实施主体,负责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具体实施工作,审核补助对象的渔民身份、渔船情况、住房情况等。
(三)加强后续管理
渔民上岸安居后,由所在镇区(街道、社区)负责拆解存在安全隐患的原住船和生产用船,加强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积极落实渔民户籍、就业、教育、养老、医保、低保等工作,对继续从事渔业捕捞和养殖的渔民加强指导与服务,对有转产转业意愿的渔民加强就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指导。
(四)严格监督检查
工程实施结束后,各镇区(街道、社区)要及时组织自查,对自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验收检查,并与补助资金拨付进度挂钩,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
本实施方案由县住建局、林渔局负责解释。
附件:1.阜宁县2016年渔民上岸安居工程任务分解表
2.阜宁县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发放细则
3.阜宁县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审批表
附件1
阜宁县渔民上岸安居工程任务分解表
(2016年度)
单位:户
镇别 | 在册渔户数 | 任务数 |
益林 | 71 | 65 |
东沟 | 13 | 6 |
羊寨 | 8 | 3 |
阜城街道 | 200 | 78 |
吴滩街道 | 182 | 79 |
合计 | 474 | 231 |
附件2
阜宁县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补助资金发放细则
一、补助对象及确定
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补助对象按照2010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自愿上岸安居的专业渔民,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1.一是长期以渔船(含居住船或兼用船)为居所;二是无自有住房或居住危房(D级危房户),临时房(草棚、窑棚等住所视为无房),住房面积狭小(人均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三是岸上无宅基地,无农村承包土地,长期从事捕捞生产的专业渔民,且无法纳入现有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2.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属同一性质的工作,均属于国家住房保障政策范围,凡能够纳入现行有关城乡住房保障政策支持范围的一律优先纳入现行相关政策解决。对于无法纳入的通过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解决。已享受国家城乡住房保障政策补助的,不再叠加享受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补助政策。
3.渔民上岸购房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因经济或其他原因,与子女(或父母)同住,未自行购房建房的,在同一户籍内(以户口本和公安部门户口登记数据为准),其家庭中年满18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之一,在规定时间内购买或新建房屋或申请到廉租房均可列入补助,每户只限一人。公安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子女(或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证明及其书面承诺书或在其房产证上确认子女(或父母)共享产权。
二、补助依据
符合条件的渔户申请补助资金提供以下材料:
1.进城购房的渔户提供购房网签合同和首付款(或全款)发票或房产证复印件(加盖房管部门确认章);
2.在镇区、街道购房的渔户提供购房合同(协议)及首付款(或全款)发票或收据;
3.购置二手房产权清晰的,按商品房交易程序进行。无产权证的,提供原购房合同(协议)及首付款(或全款)发票或收据,已过户的水电费发票。并由村(社区)、镇村建办在买卖协议中签字盖章确认;
4.自建房由镇区、街道负责认定并拍摄房屋照片资料;
5.在户籍地本村组购买宅基地、农民住房或在非户籍地购买农民住房,提供买卖协议,由村组和镇区出具盖章证明和公证文件;
6.除八大社区非农、常住户口3年以上条件外满足其他廉租房租赁条件的,申请廉租房,提供廉租房相关证明。
三、补助标准
凡于2012年9月25日后,符合补助对象和补助依据条件的渔户通过直接购房或自建房屋实现上岸居住的,不论所购房屋地处何地,均可享受中央财政(每户2万元),省财政(每户1万元),计3万元的资金补助,申请廉租房的3万元冲抵房租。
四、补助资金管理及发放流程
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由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符合补助条件的渔民经村及、镇级逐级审核,统一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县级审批补助名单及金额须在村内公示7天后,对无异议的由县级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支付到渔民“一卡通”账户。
附件3
阜宁县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审批表
长 期 作业地址 | 镇区(街道、 社区) |
| 村 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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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户情况 | 户主姓名 |
| 民 族 |
| 家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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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家庭 年纯收入(元) |
| 渔户贫困类型 |
| 渔 户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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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户籍 情 况 | 户籍类型 |
| 身份证号 |
| 户籍地与作业地是否一致 |
| |
省(自治区、 直辖市) |
| 地 区 (市、州、盟) |
| 县(市、 区、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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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区、 街道、社区 |
| 村(居)民 委 员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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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状况 | 是否拥有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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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 有 船舶情况 | 拥有单纯居住船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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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单纯 捕捞生产船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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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捕捞生产和 居住兼用船艘数 |
| 捕捞生产和居住 兼用船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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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岸安居 初步意向 | 未来5年内 是否愿意上岸安居 |
| 安置地点意向 |
| 希 望 安置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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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安居房方式意向 |
| 希望安居房 建筑面积大小 |
| 自筹资金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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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是否继续 从事渔业捕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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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情况 | 捕捞生产和居住
兼用船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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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或新建)
住房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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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区(街道、社区) 审核意见 | 经调查审核,该渔户申报材料齐全,情况属实,建议安排补助资金 元,帮助其购置(新建)住房。 镇区(街道、社区)负责人: 镇区(街道、社区)(盖章): | |
县渔民 上岸安居 工 程 领导小组 审批意见 | 经调查审核,上述情况属实。经研究同意其对房屋进行购置(新建)住房,共安排补助资金 元。 审核人(县监察、林渔、住建、发改、国土、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