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17-01859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06-19 00:00:00
文号 阜政办发〔2017〕45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城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2017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通知》(苏政传发〔2017〕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盐房管〔2013〕32号)、《阜宁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阜政办发〔2015〕1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县城住房保障力度,经研究,决定对县城2017年度住房保障家庭年收入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县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由原来的18822元/年,调整至20434元/年。其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由原来的14117元/年,调整至15325元/年。

二、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县城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中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由原来的18822元/年,调整至20434元/年。

三、关于机动车辆的规定。对拥有非营运机动车辆以及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5万元的营运机动车辆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0万元机动车辆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不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上述调整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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