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3K13024429E/2021-00831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阜宁县 发文日期 2021-09-26
文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建部〔2007〕165号)和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县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存标准

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数额,按照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

1.多层住宅(七层以下)按照80元/平方米交存;高层住宅(七层及七层以上)按照100元/平方米交存;非住宅按照100元/平方米交存。

2.非机动车库、非人防车位(车库)按照40元/平方米交存(产权登记未计建筑面积的,按房产测绘机构提供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执行时间

新的交存标准自2022年元月1日起执行。

相关事项由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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