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建部〔2007〕165号)和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县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存标准
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数额,按照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
1.多层住宅(七层以下)按照80元/平方米交存;高层住宅(七层及七层以上)按照100元/平方米交存;非住宅按照100元/平方米交存。
2.非机动车库、非人防车位(车库)按照40元/平方米交存(产权登记未计建筑面积的,按房产测绘机构提供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执行时间
新的交存标准自2022年元月1日起执行。
相关事项由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