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 类知识问答
对新成立的公司,在财政、税收等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来源:阜宁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3-16 09:02

1、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方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增值税方面: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他税种: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50%减征。

2、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3、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4、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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