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0923100047/2021-00840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阜宁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1-03-16
文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关于规范全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通知》文件解读


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规范我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等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和省市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县政府制定了《关于规范全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2011年出台了《阜宁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阜政发[2011]44号),对我县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计划、优惠政策、开发建设、价格、准入和退出等方面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县城镇居民的家庭收入不断提高,部分经适房保障对象家庭因经济条件好转,迫切要求转让或由政府回购其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以进一步改善家庭住房条件和居住水平,有些家庭出现了在购买经适房后又购买了其他住房等违规行为。

虽然国家和省以及我县的经济适用住房文件政策对上述经适房交易及违规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都是面上的指导性和规范性的条款,对经适房上市交易的各种类型、准入审批、缴交差价比例、办理程序等方面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部分经适房对象家庭多次通过政府网络平台、来人来电咨询及信访等方式,询问我县经适房上市交易政策出台的时间。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我县通过制定出台《通知》,切实改进和规范我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等管理行为。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从经适房上市条件、申请流程、负面清单、各单位职责四个方面,对经适房上市交易的范围、方式经适交易税费、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并对经适房上市交易行为的申请、办理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主要明确了以下几点内容:

  1.明确了经适房的有限产权、上市交易年限限制、补缴价款的比例及计算方式等重要内容。

根据国家、部、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文件政策精神,经适房属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适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适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适房的,须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适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购房人也可以按照上述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2.明确了上市交易经适房时间范围以及购房满5年起始时间规定

本县范围内2006年1月1日以后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且购房满5年(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间至交易时间),其家庭居住问题得到合理解决的,购房人可以申请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包括买卖、继承、赠与、变更性质等)   

三、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2007年8月7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2011年9月28日)

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2007年11月19日)

4.《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1994年4月22日)。

5.《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2010年4月20日)。

6.《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2008年5月5日)。

7.《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1号令)(2008年12月9日)。

8.《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房改〔2005〕610号)(2005年12月2日)。

9.《阜宁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阜政发〔2011〕44号)(201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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